香港政改:進一步,還是退兩步?
香港政改:進一步,還是退兩步?

本文作者:梁振英

香港舉行下一屆行政長官選舉時,香港永久性居民將首次有機會直接投票選出自己屬意的行政長官。

一九九七年前,管治香港前後達一五五年的歷任廿八位總督,全部皆由英國政府委任,無論香港人或英國人均無從置喙。一九八四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完全沒有提及普選,而其第四條也只是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的終極目標,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一九九○年頒布,並載列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實施的《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之中。

自一九九七年起,行政長官由選舉團選出,包括一九九六年的「推選委員會」和其後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規模一直在穩步擴大,由一九九六年的四百人增加至二○一二年的一千二百人。歷屆特區政府也在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持下,致力推動普選。

現時香港市民和立法會議員所面對的問題,就是應否把握中央授予的機會向民主邁開大步、實現二○一七年普選,還是選擇原地踏步,維持現有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制度不變。我們究竟是要邁進一步,還是要倒退兩步?

我要清楚指出:倘政改方案因為與立法會議員自己的期望有別而被他們否決,事實上就等於倒退兩步。因為方案一旦被否決,我們不僅會錯失二○一七年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的機會,還會錯失二○二○年普選產生所有立法會議員的機會。立法會全面落實普選只能建基於成功落實行政長官選舉普選。下一次政改的機會,將是二○二二年的行政長官選舉,即現時所提方案的五年後;這意味著立法會全面普選,最早也要二○二四年才能實現。

在香港和外地都有人批評北京提出的方案太保守,不是「真正的民主」;他們認為「提名委員會」將「篩走」「泛民主派」候選人。但大家應當留意《基本法》兩條基本條文,第一是只有提名委員會才有權提名候選人;第二是當選者必須得到中央政府任命才能就任。這是《基本法》一九九○年頒布時便早已存在的條文。中央政府的實質任命是必須的,因為香港有別於其他地區民主體制,它享有更高程度的自治,而高度自治源自中央政府的額外授權。

「提名委員會」將按照二○一二年選舉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的模式組成,即一千二百成員來自四個具廣泛代表性的界別。大部分成員由各自所屬界別的選民選舉產生,其他是當然委員,例如立法會議員。

二○一七年普選方案的出現,給予香港人兩個對比鮮明的選擇:行政長官由五百萬合資格選民直接選出,還是維持現狀,繼續由一千二百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

由五百萬合資格選民選出香港的下一任行政長官,會對香港的政治文化產生深遠影響。這位行政長官,在決定他的施政方針及工作輕重緩急時,會享有比香港之前任何首長前所未有的授權。同時行政長官將更大程度對香港市民問責。這根本的變化既是量變,也是質變。

部分持批評意見者又忽略了「提名委員會」會是如何組成,而它又將如何處理提名程序。這兩點其實仍有待討論,並將會是即將開始的第二階段諮詢的議題。在提名委員會各界別的選民完成投票之前,根本無人能確定誰會成為委員會的一千二百名成員。

對於大部分泛民主派議員為自己支持的政改模式據理力爭,我理解和尊重他們的誠意。但是,我也希望他們珍惜二○一七年實現普選的機會。放棄這機會的代價實在太大!這是向前邁出一大步的時候,我相信這也正是香港人想要的。

原文轉載自《聯合新聞網》2014年9月11日

原圖:nddaily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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