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不應該為政治而失公義
大律師公會不應該為政治而失公義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顧敏康

 

特區政府希望通過修訂《逃犯條例》堵塞法律漏洞,避免香港成為「逃犯天堂」。但是,反對派卻以為「良機」難遇,不惜拋開假面具,採用種種極端手段,對政府百般發難。

 

一是與境外勢力勾連,充當打「香港牌」的先鋒。反對派不僅試圖製造一個又一個莫須有的理由阻擾修訂條例,還尋求境外勢力的幫助。於是乎,人們看到一路人馬前往台灣,煽動台灣當局及「立委」反對修訂條例;另一路人馬跑去美國告「洋狀」,哀求美國政府恐嚇特區政府取消「美國─香港政策法」。

 

二是企圖用暴力阻擾修訂《逃犯條例》。三月中旬,反對派組織「香港眾志」多人強闖特區政府總部,聲稱要政府撤回《逃犯條例》,並與維持秩序的保安產生衝突,致使1名女保安受傷。

 

三是與「港獨」組織勾連,舉辦反對《逃犯條例》遊行,令遊行變成了宣揚「港獨」的大遊行。據報道:此次遊行中反對派頭目幾乎全部出動,而「港獨」組織也乘機宣「獨」,揮動「香港獨立」的旗幟。一些人甚至將「血饅頭」扔向政府總部門口的國徽,「民陣」召集人岑子傑要挾稱,若政府不撤修訂,將考慮發動包圍立法會。

 

意見前後矛盾邏輯混亂

 

最令人不能接受的,卻是大律師公會( 「公會」)通過發表所謂的「法律意見」誤導民眾。筆者閱讀公會日前發表《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意見書後,發現該意見充滿了「法律傲慢」和「法律邏輯混亂」,必須糾正之。

 

先說說「法律傲慢」問題。大律師公會稱香港現行法制框架限制與內地建立長期的正式安排或者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並非漏洞,而是參考了內地與香港截然不同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內地的人權保障紀錄之後慎思而達的決定。言下之意十分清楚,就是自以為香港法律制度優越,忘記了香港是「一國」之內的香港。即使按照公會的邏輯,公會是否抗議過政府與其他司法排名低的地區(如菲律賓)簽訂引渡協議呢?再看看世界上有54個國家與地區與內地簽署引渡條約,其中包括法國、比利時、澳洲等反對派眼中視為充分保障民主人權的國家,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亦與內地簽署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可見,制度差異並不影響簽署有關協議,關鍵是建立一套有效的移交逃犯的機制。公會這種「法律傲慢」既有其教育背景,也可能基於政治立場,但應該不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義,與公會章程第1條「竭力維護社會公義而非任何政治立場」是相悖的。

 

再說公會的「法律邏輯混亂」問題。大律師公會稱,讓特首簽署證明書啟動個案移交,立法會無法把關問責是缺乏制衡。表面上看似有理,其實不然。政府修訂法案在立法會過三讀就是立法會在把關問責,存在制衡機制;修訂法案通過後,制衡依然存在,只不過改成了法院制衡。再說了,香港的做法是仿效英國、加拿大沿用多年的做法,沒看到有運行不暢順的地方,為何其他地方行之有效的機制,香港使用就被指責為缺乏制衡呢?

 

公會一方面聲稱內地法治水準不足才是移交逃犯不包括內地的原因,也是雙方未訂下長期移交協議的原因,但另一方面又說,政府不應簽訂一次性引渡協議,而應當與內地簽訂長期的協議。邏輯混亂就在於:既然不信任內地,又如何簽訂長期協議呢?一次性協議都已經讓反對派走極端,更何況是長期協議?

 

再者,公會認為一次性個案特別移交安排這將成為特區政府應對內地當局移交逃犯要求的常態。當常態已定,香港與內地就更不會有任何誘因去商討訂立一份經仔細考慮及對公平審訊和人權有保障的長期協議安排。公會應當知道,當個案移交因次數增加而變成所謂「常態」時,說明兩地在移交方面互信增加和運作順利,應該更加有「誘因」去促使雙方商談長期協議安排呀!

 

公會失專業誤導公眾

 

在現行條例下,要求移交一方向特區法庭提交的證據,要經當地法官等司法人員核證;而新修例新增條款,除當地司法人員外,經「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核證的文件,也可獲接納。公會聲明由此認為,強調現行核證安排是防止當地行政機關濫用移交,質疑修例實際上廢除當地司法機關認證,令申請要求更寬鬆。

 

所謂「令申請要求更寬鬆」的說法其實在誤導公眾。新增條款是為了實際操作的便利,並不等於降低移交門檻。道理很簡單,因修例後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的安排要適用於所有地方,而部分實行大陸法的地方,移交逃犯申請不是由法庭提出,而是由政府檢控官或其他官員負責。筆者也完全同意,核證程式和證明有否犯罪是兩回事。尤其是應該相信香港法院對被指犯罪者的司法保障,會考慮該犯罪人被引渡之後,是否會受當地不公平審訊或對待。

 

行文至此,想引用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湯家驊的一番話: 「大律師公會作為專業團體,非常希望能用中肯、全面的角度提供專業意見,而非為推動某一政治立場,發表聲明」。筆者認為,這既是湯先生對該公會的失望之情,也是對公會發出警示:法律人應該堅守其所信仰的公平、公正和公義,公會不應該為政治而失公義。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19年4月10日


原圖: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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