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攘四年有多,「違法佔中」發起九人今日終被定罪,不得說不痛快。想來,當年飽受「佔中」之害的小商戶、在前線受盡侮辱壓力的警察朋友,以至林林種種、各行各業的港人,都會認同是次判決,乃「遲來的公義」。
一如社會所料,戴耀廷等人在聞判前後,都使勁往臉上貼金,為自己打上個「政治犯」標籤,彷彿這九人沒有煽惑或串謀「違法佔領」,一切只是子虛烏有、出於政治考慮的起訴。事實上,戴耀廷之流指控過律政司落控罪名「煽惑他人煽動」屬「違憲」、「不公平」,又多次對外聲稱經「佔中」一役後,「公民抗命」得到普通法的「認可」,有意無意將「公民抗命」視作「辯護理由」。
以煽惑檢控被告 實無不妥
可是,「佔中」九人上述的種種小動作,似乎未能幫助到他們的抗辯:就控罪而言,主審法官陳仲衡駁斥戴氏論點,指有關控罪的概念本在普通法體系之中,追究煽惑源頭的檢控,並無不合法理一說。只要煽惑的源頭有曾作出煽惑行為,按此控罪檢控,實無不妥。再者,的確有證據證明當時戴耀廷等人對「違法佔中」參與者及支持者作出呼籲,煽惑他們「號召」更多人到「佔領區」,在這清楚及特殊的前設下,有關控罪不會影響香港的言論自由,同時有足夠理由提出相關檢控。戴耀廷一行人所提出的「違憲檢控」,在正式審訊前先被法官點破。
後來,戴耀廷等人欲提「公民抗命」作其抗辯基礎,今日亦被法官駁倒。綜觀戴耀廷的結案陳詞,全文中「公民抗命」一詞出現了40多次,文首第一句更說「這是一宗公民抗命的案子」。然而,法官今日頒下判辭,直指「公民抗命並非刑事檢控辯護理由」 — 簡單來說,犯法就是犯法,絕不會因違法的主題和原因說得高尚,便會忽然合法。這是最基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違法佔領非公民抗命
說到底,正如法官所言,「違法佔領」所帶來的相關阻礙,「不合理亦無法可依」,即使是一場「真正」的「公民抗命」所造成,亦難逃罪責。括著「真正」一詞,原因是戴耀廷等人所發起的「違法佔領」,根本算不上「公民抗命」。據西方政治學家羅爾斯(Rawls),以及法律學家布朗利(Brownlee)對公民抗命所下的定義,公民抗命是「一項公開、非暴力、真誠的政治行為,通常是爲了導致法律上或社會上的改變,所作出的違法行爲」,且抗爭者「須接受法律責任,以示其對法律的忠誠及信任(Fidelity)」。按此去看歷時79日的「違法佔領」,敢問戴耀廷一句,佔領者與執法者和反對者起多番衝突,非暴力在哪了?只有「雙學」和反對派政客才是「佔領」的指揮者,且「佔中」首領對市民反對聲音視若無睹,請問公開在哪了?「違法佔領」中下至參與者、上至發起者,都有著不同的理念:有人圖推翻人大決定,有人目的在迫使政府下台,亦有人藉機宣傳激進主張。到了「佔領」後期,更出現「佔中」指揮者「出賣」參與者的情況,藉犧牲部分年青「佔領者」,以證明行動升級無效的假設。請問在爾虞我詐、各有主張的「佔領區」中,真誠在哪了?
最重要的,是「違法佔中」九人,在籌備和啓動「佔領」時信誓旦旦地指自己會承擔罪責,但最終卻一改口風,提出不同理由以「合理化」自己抗辯行為,又稱詭辯稱自首為自行選擇罪狀,只會擇類近「阻街」、「未經批准集會」等輕微罪行,有如視違法認罪為如在「飲茶選點心」般兒戲,令人質疑「佔中」發起人的閃縮舉措,實為抵賴。
不顧道德 逃避罪責
一開始大言不慚、有恃無恐,發起「違法佔領」,煽惑公眾有法不依,後來卻對罪責推卸抵賴,圖避刑責,整齣「佔中」鬧劇,將反對陣營等人薄弱的操守、道德、底線,向社會揭露無遺。青年人和反對派的支持群眾,應以此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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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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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hk
5年前Andy Ho
5年前j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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