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國歌是基本的公民責任,也是基本的法律責任,世界各地均有相類的法律以保障國旗、國歌、國徽。試問一下,香港早已訂立維護國旗和國徽的法律,行之有效,廣受認同,為何反對派獨獨是反對制訂國歌法呢?
前幾天,立法會就國歌法立法工作召開公聽會,聆聽社會各界對制訂國歌法的意見。令人欣慰的是,支持訂立國歌法的市民和團體始終佔大多數,理據鏗鏘有力,說明了主流民意是認同及不反對制訂國歌法的,訂立國歌法絕對是有民意基礎,有充足的正當性。
我們必須認識到,國歌是國家民族的象徵之一,維護國歌尊嚴也就相當於維護國家民族尊嚴,香港作為法治社會,以法律維護國歌理所當然,反對派的反對理據是站不住腳的。相反,當我們的國歌多次遭到踐踏的時候,反對派又提出過什麼建議,發表過什麼言論以守護國歌呢?難道反對派認為國歌是毋須維護的,所以連制訂國歌法也反對?
事實上,倘若我們認真看看《國歌法》的草案條文,會發現《國歌法》的法律準則是十分嚴謹的,除非是蓄意踐踏國歌,否則根本就不用擔心誤墮法網。至於那些在《國歌法》制訂後依然肆無忌憚踐踏國歌的人,他們理應清楚明白法律後果,承受法律責任無非是求仁得仁,又有什麼好反對?
我認為,反對派大力反對制訂《國歌法》,甚至肆意擾亂公聽會秩序,其實正正反映了反對派對國歌缺乏尊重,國歌現時並未受到應有的維護和保障,故更加有必要盡快制訂相關法例,堵塞法律缺口,防止國歌受到進一步損害。此外,特區政府亦有必要加強宣傳教育工作,讓市民更認識國歌、更敬愛國歌,在社會形成一種尊重國歌的重要共識。必須要從法律和民心兩方面下功夫,國歌法的立法原意才能夠深入民心,真真正正起到樹立國歌尊嚴和精神的作用,這也是重要的國民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