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 李慧琼
立法會今日首讀及二讀《逃犯條例》的修訂,筆者期望可以盡快審議通過,以回應台灣兇案受害人家屬的要求。台灣殺人事件已過了接近一年,家屬的焦急及擔心不言而喻,所謂遲來的公義就不是公義,難道我們就不該抓緊時間嗎?
相互引渡逃犯以打擊嚴重罪行,根本是國際社會的共同責任,相關安排一直在進行,而香港至今只與二十個海外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議,換句話說,一旦類似台灣殺人案在全世界其餘一百七十幾個地區發生,即使疑犯潛逃香港,特區政府亦無可奈何。今次台灣個案再次凸顯了香港這方面的不足。
法庭必定嚴謹把關
故筆者支持今次修訂《逃犯條例》的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萬一有類似嚴重案件在上述地區發生,香港便可以啟動機制,將疑犯送交當地受審,令公義得到彰顯。
由於今次修訂性質敏感,故政府在草擬條文時已加入多重保障。
第一是引渡申請由法庭把關,但反對派卻將通過修訂說成是「中門大開」,這既非事實,也是侮辱法庭這道嚴謹的關卡;第二,引渡申請必須符合多項人權保障原則,包括雙重犯罪原則、政治宗教種族罪行不能移交、一罪不能兩審等等;第三,當事人對裁決可以提出上訴、司法覆核以至申請人身保護令,而這類法律程序動輒花上數年;第四,香港傳媒及輿論對政府的監察力強大,為免在社會引起重大爭議,若非真正嚴重罪行及有其必要,引渡不可能輕易被啟動;第五,政府日前提高可移交罪行的門檻,只處理可判監超過三年以上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同時刪去九類涉及個人及商業活動的罪行,以回應社會不同持份者的意見。
散播恐慌抹黑內地
所以,整體來說,筆者認為目前的修訂建議在打擊嚴重罪行以及疑犯的人權保障之間,已經取得平衡。但反對派卻全力反對,甚至散播恐慌情緒,「抹黑」內地法治法制,恐嚇通過修例就必然製造冤假錯案;侮辱本地執法機構未能把關,只要內地提出,疑犯就一定會被移交。
這些只為「抹黑」及挑動內地與香港矛盾的指責,不但對解決問題毫無幫助,更是在受害者家屬傷口上再插一刀,令人憤怒。
筆者期望當局在法案審議期間,認真聆聽各界關注,完善機制,亦要清楚指出修訂的保障原則以及做法,都是參考聯合國的範本和國際慣例,讓法案得以盡早通過,既令疑犯能送交台灣受審,還受害者家屬一個公道,也使香港在引渡逃犯、打擊嚴重罪行的處理上更能與國際社會接軌。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9年4月3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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