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遠用三文治擲梁振英而誤中總督察,原訟庭判罪成,上訴庭改判吳得直,撤銷定罪。吳事後說:「好耐未遇到咁正常嘅判決,仲shock緊。」另一邊廂,黃絲法官一詞又在網上敗部復活。
社會政治化是無可避免的走向,黃黃藍藍夾纏不休,法庭雖不願意,往往也不能避免揹起最終裁決的責任。只是,若任何人完全缺乏具體理據,單純因為判決結果不符預期,便妄然指摘法官有政治立場,既不理智,對法治不尊重,更會搖動香港的中流砥柱。
加進「揣測」的尾巴
邱智立法官在判詞中說,案件有充足證據證明吳文遠觸犯了普通襲擊梁振英的罪行,對控方只控告吳襲擊在旁的署理總督察,感到大惑不解。判詞續說,如果檢控當局為了要避免傳召梁振英作控方證人,而作這樣的選擇,即是因為一個人的緣故、或要遷就一個人,而作出一個表面看來不合常理的檢控決定,做法明顯值得商榷和令人不安。但法官強調他不知道真正的原因,亦不作揣測。
就教一位法律界高人,他對應該控告吳文遠襲擊誰的論點有補充。他認為控告吳襲擊警務人員無可厚非,因為三文治是掟中那位總督察,不是梁振英,控罪不可能不列他做受害人,但謹慎的做法可以一併控告吳意圖襲擊梁。
媒體報道大多偏重邱官的「如果」,如果律政司不控告吳文遠襲擊梁振英是想避免要梁出庭作供,則做法值個得商榷。不少報道都按這段判詞指律政司包庇前特首。梁振英事後用事實回應了傳媒的指控,指出自己先後多次出庭作供,哪用迴避。
邱官的判詞邏輯縝密,條理分明,但這個「如果」是敗筆,亦引致有意或無意的誤解。他的意思簡單地說,就是如果律政司的檢控決定是為了遷就某一個人,那就不對。如果檢控想法真是這樣,當然不對,更是萬萬不對。可邱官並沒有提出確鑿的理據,足以支持這個假設是確實的,那麼這個假設只能停留在假設階段,也就是他的揣測。不幸地,判詞中卻反而強調法官對這個假設不知道真正的原因,亦不作揣測,才叫人摸不着頭腦。既然不知道其中原因,也不願意測度,那麼加進這條尾巴對解釋判決有什麼幫助,有什麼作用?
香港的司法制度夾着黃藍對壘,慶幸還可以運作完整無缺,公正無私,若胡亂為法治抹上顏色,遭殃的會是全體香港人。即便認為法庭裁決有誤,用理性討論代替感性發洩,對任何一方都只有好處。
吳文遠不忿原判上訴,律政司同樣可以就判決上訴或要求法庭澄清論點。在黃藍之外,還可以保育一片青天。
原文轉載自《信報財經新聞》2019年3月15日
圖片來源:中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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