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UGL?不是已結案了嗎?廉署也說了證據不足,不是嗎?繼續消費UGL當然又是林卓廷、尹兆堅等政客,今次還夥拍社民連曾健成,一起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律政司不檢控的決定,並要求對前特首梁振英及立法會議員周浩鼎作出檢控。究竟是甚麼把戲?熟悉法律的政壇高人指出,相信是政客利用司法程序作為政治工具攻擊政敵的又一顯例,實際上,這樣做會繞過檢察機關的結案決定或私人提告的步驟,變相令法庭對UGL事件作出「預審」。
沒有證據 如何提檢控
日前,廉政公署前執行處處長朱敏健在退休日見傳媒被問及UGL事件,就指出要決定一件案是否提出檢控,最重要是看證據,所謂「巧婦難為無米炊」,如果證據不足,律政司外不外判,結果也一樣。以往也沒有一宗案件是廉署要求檢控而律政司不檢控。政壇高人笑稱,當然對於政客來說,事實與證據根本不重要,最重要是他們找到方法繼續「消費」此案,刷高人氣!
高人表明,向來尊重和支持法庭的獨立司法權力和自主性,也無意影響法庭決定,但綜觀林、曾所提交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書,甚有以法律程序取巧之嫌。香港司法審訊都需要由公共或私人檢控程序啓動。林卓廷等人的做法,看來想繞過檢察機關的結案決定或私人提告的步驟,令法庭提早「研判」UGL事件,懷疑藉此達至「變相審訊」的結果。若真如此,做法未免有欠公允,至少梁振英或其代表律師在過程中,並無抗辯機會。
政治操作凌駕法治?
林卓廷又向記者說「不能放過周浩鼎」,忽然高調把戰綫拉開,所為何事?其實翻查資料,梁振英和周浩鼎已分別就事件作出交代,指出有關修改是為了擴大和深化調查範圍(如建議研究部分文件可信性、原意、法律條文本意等)。以常理推之,這些修改更能是確保調查的完整性。如果心圖僥倖,又怎會查要求查自己更深入呢?
筆者也多次撰文指出,UGL事件在法理上「成不了案」。重點在於《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列明,若主事人是知悉及同意代理人收取利益時,那便不構成《條例》中所指罪行,即接受該項利益屬於合法。至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指控,梁振英出任特區首長時,與UGL公司並無工作轇轕,香港法例及行政會議並無規定或要求梁振英必須申報他出任特首前所簽署的離職協議及相關款項。所以,他是合法收取利益,亦無公職衝突,更沒違法。
今年底有區議會選舉、明年是立法會選舉。林、曾今次再炒作UGL會否有政治盤算?會否劍指地區選舉?會否用來打擊政敵?法庭會否淪為另一政治殺戮戰場?
不過,正如較早前吳文遠案的法官所言,筆者不知道林、曾等人提請司法覆核的真正原因,亦不會作出揣測!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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