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為公」,黔驢技窮
「天下為公」,黔驢技窮

由林卓廷尹兆堅一行人所組成的眾籌團體「天下為公」,近日伙拍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向法院申請提出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宣佈律政司就UGL事件所作的不檢控決定為「非法」,並推翻相關決定。總的來說,林卓廷等人的論據,為律政司在作出不檢控決定前未有尋求外間法律意見,以及在具充足定罪證據及條件下,律政司沒有作出檢控決定,亦屬「非法」所為。原來林卓廷等人認為,即使廉政公署、審查貪污委員會、律政司,以至立法會的專責小組,均先後指出沒有足夠證據達致合理定罪門檻,UGL事件仍是一宗能「有得告」的案件!


這裡須先指出,筆者的立場從來是尊重和支持法庭的獨立司法權力和自主性,撰文的目的亦絕非圖影響法庭決定,而是旨在引起讀者對UGL事件及「天下為公」的理性討論。回到事件上,綜觀「天下為公」與社民連所提交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書。筆者認為,眼下林卓廷等人舉措,實繞過檢察機關的結案決定或私人提告的步驟,強行要求法庭對UGL事件作出審視之嫌。眾所周知,香港司法審訊,都需要由公共或私人檢控程序啓動。「天下為公」的做法,則似圖走旁門,藉司法覆核來達至出現「變相審訊」的結果。假若「天下為公」與社民連今次的合作背後有著這樣的法律計算,那其動機和做法未免有欠公允。


談到動機,「天下為公」等人在與記者交待入稟的場合中,指出「不能放過周浩鼎」,此間說法,林卓廷之眾過往未有太大著墨,現時忽爾高調「喊打」,更引人懷疑,所謂的追究行動,帶著政治成分。翻查報道,梁振英和周浩鼎已分別交代事件,指出有關修改是為了擴大和深化調查範圍(如建議研究部分文件可信性、原意、法律條文本意等)。以常理推之,有關修改能鞏固調查的完整性,使後來的調查結果有穩妥地位,不致他日因有遺漏而「落人口實」。如果心圖僥倖,又怎會查自己查更深入?說是「包庇」明顯不通。


政客為了維持影響力和打擊對手,使出政治抹黑等「扣帽子」手段,實在屢見不鮮。細心的讀者可能留意到,接下來香港將進入連續選舉年(2019區議會選舉、2020立法會選舉、2022行政長官選舉⋯)。假設「天下為公」的行動存在政治盤算,那他們有可能是劍指地區選舉,透過炒作UGL事件,以收政治彈藥和打擊政敵之效。當然,正如較早前吳文遠案中的法官,筆者必須指出,筆者不知道「天下為公」及社民連提請司法覆核真正的原因,亦不會作出揣測。


事實上,筆者亦數度撰文,指出為何UGL事件在法理上「成不了案」。UGL事件的重點,在於《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適用代理人與主事人之間的關係的規例。《條例》列明,假若主事人是知悉及同意代理人收取利益時,那便不構成《條例》中所針對的罪行,即該項利益的接受屬於合法。至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指控,梁振英亦有多番強調,在出任特區首長時,其工作與UGL公司並無轇轕,是故事件不存在利益衝突,同時,香港法律以及行政會議並無規定或要求梁振英必需申報他出任前的與UGL公司所簽協議而會獲得的款項。簡單來說,就是合法收取利益,亦無公職衝突,何來違法一說?


實際上,社會不只筆者一人就「天下為公」等人的無理舉措「數度撰文」。不少社會賢達為了維護律政司的獨立性,廉政公署的專業性,以及審貪會的權威性,都曾公開批評林卓廷等人的行為。便是最近廉署執行處處長朱敏健退休感言中,亦有暗批部分別有用心的人士將廉署當作政治工具,並強調案件處理全憑證據,若然無證據,外判不外判也不會影響結果。這些明確的事實及廉署一貫原則,經年累月由港人咀嚼,亦是廉署享譽國際的原因,加上在UGL事件被各界人士多番提出,「天下為公」一行人,特別是曾是廉署一員的林卓廷,沒理由不知道。



圖片來源:Taikungpao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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