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屬於違法;草案又要求包括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儀式等多個場合,奏唱國歌時須舉止莊重。筆者認為,有關立法是應有之義,而立法的真正意義,在於教導年輕一代了解歷史,尊重歷史。任何人只要對國歌心懷敬意,根本無須懼怕。
心懷敬意則無須懼怕
2017 年11 月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因此,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在本地實施《國歌法》。誠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所說,以本地立法形式實施全國性法律,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精神。
草案的立法原則,是必須充分反映《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草案主要為指明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透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並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訂立刑罰。
政府公布草案內容後,反對派指《國歌條例草案》容易令市民墮入法網,又舉例說什麼馬迷在刨馬經時遇到奏唱國歌怎麼辦?學生在升旗禮時打呵欠是否會觸犯法例?立法會議員未趕及宣誓奏唱國歌前到議事廳又如何?筆者認為,這些都是危言聳聽,事實是草案已有具體條文加以規範,只要大家真心實意尊重國歌,不是故意冒犯,何懼之有?
一種國民教育
在當今政治高度分化的社會,反對派藉《國歌法》立法提出種種質疑,本就不足為奇,尤其今年是區議會換屆選舉年。政府的着眼點應放在廣泛深入推廣國歌的由來和意義,才能從根本上扭轉人們、特別是年輕人對國歌的態度。
國歌《義勇軍進行曲》,是在日本侵佔東北之後,準備發動全面侵華的前夕,電影《風雲兒女》的主題曲,由田漢作詞、聶耳譜曲,從此流行於民間和軍隊之間,成為鼓舞士氣、團結國民的歌曲。《義勇軍進行曲》所表現出的勇敢、堅強和團結一致共赴國難的精神,在今天來說,仍是國人共同為實現中國夢而奮鬥的動力。
事實上,草案中列明,政府有推廣國歌的責任,教育局會向中、小學發出課程指引,指示學校教導學生唱國歌、認識國歌歷史和奏唱國歌的禮儀。筆者認為,教育局如何推廣國歌,影響到中小學生如何理解國歌,以至他們今後對國歌的態度。為教師提供更多的資源,讓教師給學生「講好歷史故事」,讓年輕一代了解國歌產生的背景,又何嘗不是一種國民教育?
原文轉載自《香港商報》2019年3月9日
圖片來源:新華社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