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去年立法會選舉投票日以「臭魚三文治」襲擊時任特首梁振英,卻誤中特首身旁的G4,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3周。吳文遠不服定罪上訴,昨日獲高院法官裁定上訴得直,罪名及刑期一併撤銷。
作為一介草民,對於法官的判決,我滿腦子問號,這些問號,都是常理,但今日常理在法律面前,卻完全失效。或者,讓我把問號一一羅列,請大眾幫忙思考……
1.因為梁振英成功閃避,故吳文遠的三文治擲到了保護特首的G4。法官認為,G4明知三文治不會打到他,卻主動去擋格,而投擲者亦沒有襲擊G4的意圖,故不構成普通襲擊罪。簡言之,就是G4太勤力,抵你死,擋咩呢?但如果,這次G4擋的不是三文治,是子彈呢?
2.今次三文治擲中G4,吳文遠被控襲擊G4,脫罪。之前黃毓民向梁振英擲杯,因為沒擲中,又脫罪。真的混亂了,擲中脱罪,擲不中也脱罪,到底怎樣擲才有罪?這法律,我們小市民真是識條鐵。
3.無論擲中還是擲不中,吳文遠的動機畢竟是擲特首,當年向布殊擲鞋的埃及電視台記者雖沒擲中,但也被判入獄半年,如果襲擊最高首長都無罪,豈非助長大家以後一不如意就亂擲人洩憤?
4.庭上,吳文遠說軟腍腍的三文治不是武器,還當庭吃掉一塊三文治示範。佔中時黎智英被擲的豬雜也是軟腍腍的,也不可能是武器,為什麼涉事者卻要被判四個半月監禁?其實,屎也是軟腍腍的,期待下次吳文遠擲屎,然後在庭上吃一回證實它沒殺傷力。
5.從黄毓民案到吳文遠案,我發覺法庭上盡是無聊爭抝:受害人驚唔驚?擲的是不是武器?擲不擲中?被告是不是想擲你?你的表情是否撩交打?被告是否真想打交?……
頭暈了吧?原來,我們不是在玩法治遊戲,是玩文字遊戲。今日香港所謂的法治,看來是漏了一個「官」字,明言之,就是法(官)治港。
圖片來源:大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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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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