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香港2月26日有兩個涉及反「港獨」的重大消息,值得關注。
第一則消息是中央人民政府向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發出公函,表達了三層意思:一是中央人民政府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三是要求行政長官就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等有關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第二則消息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正式宣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2月19日確認保安局局長的命令有效,按《社團條例》第8(7)條,禁止社團運作的上訴程序至此結束。
中央政府以公函形式表態支持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既是對特區政府反「港獨」工作的肯定,更是對特區政府傳遞了兩個重要信息。
中央發公函合憲合法
第一是對特區政府的敦促。中央政府專門以公函形式強調國家安全問題是紅線,既表明對「港獨」行為的「零容忍」;也指出特區政府在處理「港獨」問題上應該做更多的事情。首先一個就是要積極推動《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自2003年23條立法失敗以來,特區歷屆政府視23條立法為「禁忌」。即使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可以處理部分「港獨」行為,政府也是擱置不用。《社團條例》能夠禁止「港獨」組織運行,但畢竟只是一個行政決定,對「港獨」分子缺乏刑事阻遏力。
反對派反對中央向特區政府發公函是不出奇的,這是由他們的政治立場決定的。但他們認為中央政府的做法沒有法律規定則是無稽之談,是騙騙他們的支持者的,也是經不起反駁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央人民政府有權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再則,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中央人民政府曾多次向香港發出公函,如:2006年《國務院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管轄的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範圍和土地使用期限的批覆》等。
誠如梁美芬議員所言,這次中央向特區政府發出公函,一方面是關注香港的法律、政策以及政府的做法是否足以處理「港獨」問題;另一方面則是敦促特區政府採取進一步措施處理「港獨」問題,包括在23條未完成立法工作之前,考慮適用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對「港獨」行為進行刑事檢控。
反對派認為中央向特區政府發函是破壞香港高度自治,這更是對「一國兩制」的重大歪曲。「港獨」及分裂國家行為觸動國家紅線,涉及國家安全,從「一國」的角度,中央必須對特區政府處理「港獨」問題給予必要的指引和支持。
反對派縱容「港獨」須譴責
因此,中央公函所傳遞的第二個重要信息就是支持特區政府堅決處理「港獨」問題。目前,陳浩天正考慮申請司法覆核,如果司法覆核獲得接受,審判結果便難以預測。如果法庭判陳浩天勝訴,全國人大常委會會否通過釋法糾正?
筆者認為,陳浩天是否能勝訴,在目前來說只是一個假設問題,本可以不作回答。但是,從中央公函的立場來看,如果出現陳浩天勝訴的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完全有可能通過釋法予以糾正。
由此也可以看出,在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的大是大非問題上,中央政府已經通過釋法表明了清晰的立場。中央政府不僅有法定權力敦促和指引特區政府採取必要措施,而且必定會給予強有力的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表明了中央反對「港獨」的堅定決心和意志。
反過來,筆者想指出的是,在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上,只要中央政府一關注,反對派就指責違反「一國兩制」。這不得不令人得出一個結論,就是他們心中不僅沒有「一國」安全,反而可能成為策劃、支持、默許、縱容「港獨」幕後分子,是必須譴責的;一旦證據確鑿,政府也應作出相應處理。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2019年3月4日
圖片來源: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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