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有關逃犯及法律協助條例 填補法律缺陷
修訂有關逃犯及法律協助條例 填補法律缺陷

本文作者為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保安局在一九年二月十五日向立法會提交建議,修訂現有《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這源於一宗發生在台灣的殺人案,涉嫌港人殺害另一名港人後返回香港。由於香港與台灣沒有簽訂協議,而現時亦沒有適用的法律,所以縱使台方已提出法律協助及移送疑犯的要求,香港未能處理。此案凸顯了嚴重的法律缺陷,我們必須填補,不能讓嚴重罪犯逃避法律制裁。

 

同一標準 互相尊重原則

 

保安局的立法建議,是以同一標準、互相尊重的原則,讓香港與未有簽訂長期協議的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在雙方同意下,可以用單一個案的方式,處理協助及移交逃犯的請求。單一個案移交只是過渡性以填補制度法律漏洞的特別安排,不適用於有長期協議的地方,長期協議仍然是主要和主體的移交逃犯安排。現時條例訂明不適用於香港以外中國其他部分,要讓香港可與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以個案形式處理協助及移交請求,我們必須取消這限制。

 

政府建議仿效英國及加拿大等國家的法律和做法,由行政長官簽發證明書以啟動個案移交程序,把疑犯交由法庭作聆訊及判決。英國是由內政大臣簽發,而加拿大是由外交部長簽發。

 

建議的個案移交安排,會全面保留及應用已運作超過二十一年的《逃犯條例》內所有人權保障,有關保障參考了聯合國的範本和國際慣例,包括:

 

i) 該行為如發生在香港,必須也屬於干犯了香港的刑事罪行;

 

ii) 罪行必須屬於《逃犯條例》中訂明的四十六項嚴重罪類;

 

iii) 會對該人執行死刑的不移交;

 

iv) 政治性質的罪行不移交(不論在請求中如何描述);

 

v) 縱使請求宣稱是因某罪行而提出,但實際上是由於政治意見、種族、宗教、國籍的不移交;

 

vi) 該人可能因其政治意見、種族、宗教或國籍,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扣留或其人身受到限制的不移交。

 

行政機關及法庭分別把關

 

行政機關及法庭會分別嚴格把關。首先,行政機關如認為請求方不符法例內的保障或規定,會即時拒絕請求。第二,如行政機關認為應啟動程序,會把案件交由法庭聆訊,法庭如認為個案違反條例中任何一項人權保障,或證據不足以作拘押令,法庭會立即釋放疑犯,行政機關不可移交。有關人士在聆訊期間,有權提出任何理由抗辯,包括政治逼害、請求方以其他罪行作包裝等,並可申請人身保護令,又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法院過去二十一年在處理有關案件有豐富經驗,我們信任法官的專業能力和公平公正。

 

不讓嚴重罪犯逍遙法外

 

在實際操作方面,當香港收到單一個案的請求,如認為符合條文要求和人權保障及應該處理,會要求對方簽訂該個案的移交安排,作出多項保證及規定,包括:只可就安排內提出的控罪作出檢控,不可增加控罪,及提供充分證據讓法庭考慮是否足以發出拘押令;不可轉送該人到其他地方;不會判處或執行死刑;香港更可提出在《逃犯條例》外的額外要求,例如該人可依法獲得律師代表;依法獲得律師及家屬探望等。之後才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法律程序,交法院聆訊。

 

這次修訂建議不但是要處理台灣殺人案,同是要堵塞法律漏洞,不讓嚴重罪犯因沒有長期協議而逍遙法外。

 

修訂使香港與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用同一標準,以互相尊重的原則,只針對個案,務實處理,確保作奸犯科的人,接受法律制裁,更確保香港不會成為逃犯(殺人犯、強姦犯等)窩藏之所,讓他們每天生活在你我之間,威脅我們的人身安全及社會治安。

 

近日香港有一些人,為了達到政治目的,挑撥情緒,務求令這次移送疑犯到台灣受審,不會成事。我對這些只求個人政治目的而漠視法治和公義的行為,感到悲哀和失望。

 

台灣殺人案必須盡快處理,同時這法律漏洞亦必須盡快填補,以彰顯公義。保安局現正收集意見,期望盡快完成修訂草案,交立法會審議。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9年2月28日


原圖:文匯報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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