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國史教育中心校長何漢權
近日就台灣發生一宗一名香港男子殺害擁有香港居民身分的女友,媒體廣泛報道,殺人者潛返香港,台灣方面搜證充分,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協助予以遣返。這是一宗有充分理據要檢討現存《逃犯條例》的案例,香港現存《逃犯條例》的引渡條約,接受引渡國家或地區只有十九個,這樣是否合情合理,是否跟得上現今社會的步伐變化?再說,從法律角度引申連串的問題也必須回答,譬如為何美國與香港有罪犯引渡的條例?「一國兩制」之下的中國又不能有雙向的引渡條例?這是優待美國?抑或是歧視中國?現今的香港,除十九個具引渡條例的國家或地區外,其餘的多數國家或地區都可鑽此法律空罅,在本國或地區犯罪後,明目張膽置身香港,繼續逍遙法外,怎麼辦?日積月累,香港能承受罪犯天堂的惡名嗎?對受害者及其家屬公道嗎? 從另一個角度看,香港自身的各式各樣犯罪者,同樣可逃往這十九個有引渡條例的國家或地區以外匿藏,甚或自由自在地、日光月亮下,繼續生活張狂,繼續無法無天。過去一段長時間,鑑於內地、台灣乃至澳門,都沒有與香港簽訂逃犯的引渡條例,只能單向提出司法協助,這種情況,香港特區政府必須予以修例,改變現狀,利人利己。否則,內地、澳門、台灣,也繼續成為港人犯罪分子的藏身寶地!
今天,香港特區政府正視問題,提出《逃犯條例》有關的引渡修訂,正本清源,是負責任的做法,但有一些反對修例的,只信任美國,卻無理據地反對中國,以逞一己之私,最終目的就是滿足自己有形與無形的政治喜愛,部分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用各種「理由」反對《逃犯條例》的修訂。筆者也想問,今天在台灣犯上殺人罪,表面證據又十分充分的罪犯,潛返香港後不能被引渡,他日類似的個案在內地、澳門發生,殺人者又可逃之夭夭,天理何在,誰無父母?自由、民主的社會,若無清晰的法律依靠,天下大亂。這是法律問題,也是教育問題。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9年2月26日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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