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一名香港少女疑在台北遭男友殺害,男方逃返香港。無奈香港和台灣無簽訂相互移交逃犯協定,令台灣當局無法追究男方刑事責任。事發一年,台灣當局多次向香港政府提出移交逃犯的要求。
為此,香港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以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逃犯,即由特首發出證明書提供基礎,以啟動處理臨時拘捕,以及交法院聆訊審批移交令。保安局又提出此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逃犯同時適用於包括台灣、澳門及內地等未與香港簽訂長期雙邊移交逃犯協定的地方,以堵塞漏洞。但是,當政府將修改方案交立法會討論時,反對派議員卻一味阻撓,並提出三項臨時動議:修例不適用內地、先處理與台灣方面移交逃犯的安排、設立「日落條款」,這些不合理的動議當然不能通過。
其實一次性個案移交也是堵漏的無奈之舉,從長遠看,為了防止干犯嚴重刑事罪行者逃脫犯罪地的法網,國與國、國與地區、地區與地區之間互相簽訂長期的引渡(或移交)罪犯協定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如此才能構築「恢恢天網」。根據《基本法》第96條, 「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特首政府至今已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香港特區政府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在移交逃犯方面的合作,證明了制度不同,法律不同並不影響共同打擊罪行和彰顯法律公義。香港既然可與其他國家簽署移交逃犯協議,便沒有理由因「兩制」而不與內地簽署移交逃犯協議。
反對派錯將「兩制」當「兩國」
儘管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是臨時措施,但是,只要一涉及內地,香港的反對派便會「反對激素」上升,提出許多經不起反駁的理由,更藉機在立法會討論議案時肆意扭曲內地法治情況。反對派表示20多年來特區政府與內地未能簽訂協議,正是因為「信唔過內地嘅制度」。事實上,是反對派將「兩制」當「兩國」,片面將適用國與國之間的一些原則(如「政治犯不引渡」等)強加於香港與內地的逃犯移交協議,阻礙兩地簽訂逃犯移交協議。當然,為了避免更多的爭拗,筆者建議一次性個案移交方式可以採用梁美芬議員的建議,即只有當有關行為在兩地都構成嚴重刑事罪行時,移交才有可能性。
反對派明知行政長官只是簽署移交逃犯證明書啟動司法程序,關鍵要法院經過聆訊後才會審批移交令,卻一味指責行政長官會因承受壓力而簽署證明書。這種轉移焦點的做法,實在無法接受。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這次是採取修例的方式,而現行《逃犯條例》之下所有保障人權和公義的條文都會適用,都由法庭把關。所以,反對派認為條例會被濫用,恰恰證明他們對司法機關缺乏足夠的信心。
反對派繼續強詞奪理,認為即使有法庭把關,但令人憂慮的地方,就是內地所提供的一些資料,很多時候不能夠確定真偽,究竟在未來的日子,如果真修例的話,是否能夠確保相關的疑犯引渡到內地,會得到公平審訊呢?從中已經可以看出邏輯混亂:對於資料真偽的判定,理應相信香港法官的判斷力;而對於有關疑犯會否在內地得到公平審訊,則應該是另外一回事,也是不能主觀臆測的。
況且,反對派自己對香港的法治情況缺乏信心,又有什麼資格去指責內地的法治情況呢?謝偉俊議員說:最重要是要對香港本身的司法制度有信心,這個過程有一系列的保障,要經過法院審核過後,按每個個案的情況才去「放行」。今次放寬了這個機制,讓大家可以逐步、小心地去試一試這個機制;先是每宗個案,然後到將來才慢慢再談判,有一個永久安排最好。
立法會議員首先是立法者,反對派議員不能為了反對而一味阻擾立法,置香港市民的人身安全於不顧。誠如部分評論所言,若此次修例不獲通過,日後任何人特別是香港人,在台灣、內地以至全球多個沒有與香港簽署相互移交逃犯協定的地方犯殺人等嚴重罪行後,均極有可能潛逃返香港,這將令香港法治打開了缺口,使香港淪為一個「逃犯樂園」,後果堪憂。
可提高透明度監督特首
其實,只要看看香港有關法律的執行情況,便知道反對派所擔心的情況不會出現。
根據《逃犯條例》第6條,香港特區政府在收到由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後,行政長官必須先發出授權進行書,該要求才可獲進一步處理。是否發出授權進行書完全由行政長官決定,而行政長官作出決定時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為符合《逃犯條例》的規定和履行適用的雙邊協定,行政長官只會在全面考慮每個個案的相關事實和情況後方會作出決定。政府也一再強調,所有移交逃犯要求均嚴格按照《逃犯條例》以及香港與相關司法管轄區簽署的移交逃犯協定處理。如果美國政府提出移交逃犯要求,香港政府就會進一步按《香港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訂明的條件和程序處理。
如果反對派覺得需要監督行政長官的有關決定,大可探討在修改法律時提高行政長官說明理由的責任以及程序的透明度。雖然有的案件不能透露具體細節,但要求給出概括性的理由還是比較合理的建議。
總之,香港與台灣、澳門及內地等簽訂長期雙邊移交逃犯協定本是解決「逃犯天堂」問題的關鍵措施。鑒於香港青年台灣兇殺案凸顯香港現行法例的漏洞,用一次性個案移交方式亡羊補牢,是正確的做法,也能夠有效地保護被害人家屬和公眾的權益。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2019年2月25日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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