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專業回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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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律師會就UGL事件發出聲明,指對律政司在「一宗廣受公眾關注的個案」中「不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的決定,表示關注,且稱律政司行使權力時「必須遵從恰當程序」,以符合「公義必須有目共睹」的原則,並建議就「外判案件」訂出準則,言辭間似在暗批律政司在該宗個案內,沒有按適切步驟處理。然而,律政司已在不同場合就檢控原則及外判理由作出澄清,且在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把關下,不論是律政司決定,還是廉政公署的調查過程,都是符合專業要求及具完整性。既是如此,何以律師會堅持只有把案件外判,決定才算中立、客觀,合符公義?


檢控與否不是看證據?


事實上,律政司已多次就UGL案件的決定,解釋其對外尋求法律意見的指引,並重申檢控決定的中立和獨立性,同時指出UGL案的不檢控決定,是基於證據不足的客觀考量;廉政公署在事件中亦秉持盡職調查(due dilligence)的原則,在過程間「翻遍石頭」(Leave no stone unturned),確保行動不偏不倚;極具權威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亦有全程監督調查,並審核律政司的不檢控決定。如此一來,實難言律政司在UGL事件的處理上未有「遵從恰當程序」。


其實在法律程序的執行及決定上,將案件外判並非等同合乎「程序公義」,重點在於過程及結論是否具備合理合法的理由,以及能否通過專業門檻。UGL案件本在主事人戴德梁行知情的情況下難以立案,但執法及行政人員亦展開詳細調查,將所有細節都檢查核對。以法律角度來看,UGL事件的調查和研究,比之一般法律所要求的「合理程序」(Reasonable Steps),還要慎密。若要因事件涉及公眾人物,而為其「度身訂造」另一套審查方面,那才是真正的有違「人人平等」的法治,開啟政治介入司法的先例。

外判就等於「程序公義」?


至於外判與否,律政司亦就相關的指引多番解釋,闡明外判決定是基於案件的需要,例如律政司內並無合適的律師、專家,或是案件涉及律政司人員等理由,而非單從「案件是否敏感」來衡量。參考英國例子,英國皇家檢控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的檢控指引與香港接近,內容亦沒有刻意指明何事要尋求外間法律意見。最近菲臘親王涉及車禍一事,惹來英國上下關注,皇家檢控署其後發聲明,指基於調查機關所提供的證據,將不就車禍對任何人作出檢控。按香港部分輿論來說,這宗涉及皇室成員的敏感個案,是否也要徵求全球各地的法律意見?皇家檢控署憑事實和證據所作的決定,是否不合「公義必須有目共睹」的原則?


議員疑收秘密捐款更敏感


言及律政司尋求外間法律意見,早前黎智英向一眾非建制議員秘密捐款4000萬的案件,律政司同樣地在沒有徵詢外間法律意見的情況下,作出不檢控決定;事件牽涉領公帑和在立法會批公帑、公權力同樣大的立法會議員,且不只一人,而是數名不同黨派議員,牽涉實在不少。不論該案件的規模、公眾關注度還是敏感度,比起UGL事件,都是過之而無不及,然而今日炒作UGL事件決定的部分人士,當日卻不曾提出半點質疑。如此明顯的雙重標準,背後還是一個政治攻訐的私利之心。


筆者早前亦曾指出,以政治思維解決專業問題,本就是緣木求魚。讓專業回歸專業,以事論事,才是不偏不倚的務實做法。


圖片來源: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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