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中學老師穆家駿
《國歌法》本地立法,經過去年初的立法會公聽會向公眾諮詢之後,終於上周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在香港,但凡涉及國家事務,反對派都會絞盡腦汁來反對,以此凸顯其存在感。今次《國歌法》本地立法也不例外。
「香港眾志」在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掛起「不歌頌的自由」,《國歌法》有壓迫人民歌頌國歌嗎?答案根本沒有。《國歌法》只是講求尊重,根本不是強迫歌頌。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何謂「尊重」,無論是哪一個國家的國歌奏起,站起肅立也是最基本的禮貌。
許多香港人旅遊的必去之處--泰國,每天早上8點和下午6點正,在學校、公園、電台、電視台都會播放泰國國歌,而那時大家都會停下手上的工作,就地肅立直至國歌結束為止。我們到了當地都會「入鄉隨俗」,難道回到家,就連這麼簡單的尊重都做不到嗎?
更重要的是,今次《國歌法條例草案》第9條中寫到,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國歌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使學生學習歌唱國歌,並教育學生國歌的歷史及精神和奏唱國歌的禮儀。這一點,筆者看來,今天不少香港的新一代,對國家認識不足,尤其是近代史,從國歌歷史認識抗日戰爭、新中國建立等,對於建構國民身份認同不可或缺。所以在《國歌法》加入中小學必須學習國歌、國歌歷史以及精神內涵,更顯必不可少。
《國歌法》本地立法根本屬於特區政府在落實基本法附件三的憲制責任,責無旁貸。無論是在憲制上,還是實際需要,例如從教育上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維護國家的尊嚴和統一,《國歌法》本地立法不容否認。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2019年1月29日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取自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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