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沙田區議員李世榮
隨着智能手機的普及,不少便民服務也因而興起。除了手機支付平台、共享單車和叫車服務,近年興起網上外賣食品服務。不過,法例往往滯後於社會發展,不少新服務存在法律灰色地帶,會衍生一些問題。例如共享單車便衍生違泊阻路問題,叫車服務衍生非法載客取酬爭議,外賣食品服務也衍生食安隱患,政府須盡快作出反應,以免造成負面影響。
2016年,政府就因應網購食品的風險,設立規管網上售賣食物的許可證牌照條件,要求食物必須來自合法來源;食物在運送過程中不受干擾以減少交叉污染;時刻保存於合適的溫度;經營者須於網站提供許可證上的資料,如許可證號碼、登記地址及獲批准售賣的食物等,供消費者在網上選購時參考。不過,法例主要針對沒有實體店、在網上售賣食物(如刺身)的經營模式,而非針對網購外賣食物。
網購食品服務不斷發展,有網上外賣平台為不同加盟實體店包辦外送服務。現時的《食物業規例》中,只要求持牌食肆或食物製造廠,如要提供外賣及外送食物服務,必須符合持牌條件,包括針對食物容器、食物存放、運送溫度等規定。
網上外賣平台,不受有關處理食品的牌照制度規管,令餐廳無法保障平台售賣食物的質素,由餐廳承擔網上外賣平台出售食物的安全責任,有失公平,也增加消費者的風險。
外賣及外送食物必須規管,只因現行法例跟不上行業發展而出現漏洞,政府有必要堵塞法律漏洞。例如內地外送食品服務大行其道,去年已推出《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對外送平台採取登記制度,並須遵守相關的食安要求,特區政府宜盡快立法規管網上外賣食品,保障市民利益。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2019年1月26日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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