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香港《國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已於1月11日刊憲,政府今日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希望廣大市民積極支持立法工作,防止反對派從中作梗,阻撓《條例草案》的通過。
在香港實施《國歌法》是「一國」的具體體現,乃天經地義之事。但是,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尤其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政府建議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特區實施《國歌法》,這就是「兩制」的具體體現。一部《國歌法》通過香港本地立法實施,再次驗證了「一國兩制」方針的合理價值,也完全可以適用統一後的台灣。
《條例草案》的亮點之一是列明在以下九個重要場合必須奏唱國歌:(1)主要官員、司法人員及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儀式;(2)重大的升國旗儀式;(3)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周年國慶酒會;(4)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周年慶祝酒會;(5)特區政府舉辦的「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儀式;(6)特區政府舉辦的「為保衛香港而捐軀之人士」紀念儀式;(7)特區政府舉辦的「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紀念儀式;(8)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和(9)法律年度開啟典禮。
議員法官必須尊重國家
顯然,在這些重要場合奏唱國歌是非常合理的,也充分體現香港是國家的一部分,與國家的命運休戚相關。但是,規定在這些重要場合奏唱國歌也不是沒有爭議。主要體現在兩個重要場合:第一是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儀式。立法會議員、「民主派會議」召集人毛孟靜表示,特區政府建議在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時加入奏唱國歌環節,是政府發出強烈的政治信息,是政治施壓,是在提醒港人「一國」先於「兩制」云云。其實,這次她真的說對了,《國歌法》在香港立法實施,就是要體現「一國」先於「兩制」,至於是否屬於政治施壓,那是她的個人感受問題。作為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卻可以不尊重國歌和國家,令人不得不考慮其做議員的資格問題。《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出,在《國歌法》立法過程和有關規則中需要講清楚,奏唱國歌是否是宣誓儀式的有機部分;如果奏唱國歌的環節有人有意圖或故意違反《國歌法》,會不會影響其宣誓的嚴肅性及誠實性?筆者認為,既然法律規定要在議員宣誓場合奏唱國歌,那麼,奏唱國歌已經成為宣誓儀式的一部分。如果議員在奏唱國歌環節出現故意違反《國歌法》的行為,其宣誓的真實性也就成了問題,應當考慮作為DQ的理據。
其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條例草案》規定各級法官宣誓就任的場合要奏唱國歌,似乎是要在意識形態上貫徹2014年6月國務院發表的「一國兩制」白皮書,將香港法官包括在「治港者」之內,要求他們「愛國」及「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等政治責任。關於這點,筆者是不接受的。這種故意對「政府」一詞進行狹義解釋,將同樣具有治理社會功能的司法機關與狹義上的政府對立起來的做法是不正確的。在美國, 「憲法政府」(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的三個組成部分就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憲法政府」也可稱為「憲政」,其目的就是在治理國家的機關,如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機關之間進行權力分配。在憲政下,法官也是治理者,只不過他們所扮演的角色不同而已。
唱國歌視乎場合可有例外
香港法官作為「治港者」的一部分,當然需要認同國家、尊重國家,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等利益的責任。因此,《條例草案》規定法官宣誓就任的場合奏唱國歌是合情合理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也認同這一安排,他指出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司法人員宣誓儀式都是重要場合,為表明出席者對維護香港法治的承諾,這些場合奏唱國歌是適合的,這樣做可以強調這些場合的重要性,是全世界通行的。
張達明同時質疑:《條例草案》第5條規定,在這些場合,不單是要奏國歌,還要同時唱國歌, 「真的很難想像,以後每次委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怎樣安排參與者一起歌唱國歌,不懂唱國歌的人以後是否不能再當法官呢?」國歌是國家和民族的集體之歌,當然是應該奏的,也應該唱的;唱和奏都很重要,就看場合及需要了。《基本法》第四節專門規定了對外籍法官的委任。但是,他們一旦獲得委任,就是「香港法官」,成為「治港者」之一部分。因此,在司法人員宣誓儀式上奏唱國歌是必要和合理的。問題是,外籍法官因語言問題是否需要在奏國歌的時候唱國歌,就是一個考慮具體場合的問題,應該有例外。這個例外,應該可以同樣適用其他部門的外籍人士。但毫無疑問,外籍人士在重要場合一旦主動選擇唱國歌,就必須符合《條例草案》的規定,即「國歌須以符合其尊嚴的方式奏唱」。
本文轉載自《大公報》2019年1月23日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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