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終於公布《國歌條例草案》,主要為防止再有人侮辱國歌;其中一個重點是,規定播放國歌的場合,避免再有無聊的刁難問題,例如在茶餐廳食餐蛋麵時,電視播放國歌要不要肅立等等。
過去多月,頗有些人憂慮《國歌法》會像國民教育般掀起另一波反對浪潮,但公布的條文合情合理,規限的範圍不見得廣泛,多項違例事項更不帶罰則,反對派再要大幹一場似乎不容易,大不了是糾纏在所謂言論自由的陳腔濫調。
可是,建制已不再害怕捋「自由」這把老虎鬚,斬釘截鐵劃下道來,自由就是有底線。倒是日後條例執行起來,反對派或者還是有點空子可鑽,可成不了大事。
心懷鬼胎自應擔心
反對派陳淑莊找碴兒,批評檢控時限延至兩年是「延長秋後算賬」。若執法人員調查案件一段時間後提控都視作「秋後算賬」,那麼6個月和兩年檢控期同樣是「秋後算賬」,陳議員豈不是應該反對任何檢控期?調查得看案情輕重,反對亦不可以離地。
反對派召集人毛孟靜批評,條例規定在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時播放國歌屬不必要,因為可能「一不小心」,就會變成宣誓的條件,令議員被取消資格或者遭公開批評。
毛議員的擔心正確。一些心懷鬼胎、時刻都在想着怎樣令國家難堪,甚至要在國家和香港中間硬插根楔子的議員,絕對應該擔心,因為國歌條例根本就是要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完整性,這兩方面不容許有絲毫妥協的餘地。若有人想在唱國歌時每15秒一個高音,或是把中華民族唱作支那民族,最好三思,法律的長臂不會為任何人退縮。
議員就職宣誓,就是要効忠國家和特區,効忠便是効忠,不附帶任何條件,也不設任何但書。若口說効忠,屁股卻向着國旗,誓言還有多少可信?議員忠誠發誓,心繫家國,看不到怎樣可以「一不小心」而侮辱國歌。
郭榮鏗指有關侮辱一詞空泛,容易讓人誤墮法網。大律師當會知道,法律中亦有不少未可具體釋義的罪名,法庭須以合理常人的理解去判斷被告罪成或清白。普羅市民或許沒有郭大狀的淵博學識,但遇上在國際球賽狂噓國歌、在網上篡改國歌,加上粗鄙的字句等等,都可以毫無懸念地說,這是侮辱。事實上,若郭大狀相信特區的司法制度的話,應該明白一項不具體的罪名,對檢控一方絕對是噩夢。
香港回歸20多年,早有國旗國徽條例,為何《國歌法》會晚了這些日子?反對派日日在拖政府後腿,由派錢到填海都讓政府頭疼,國內要解決的問題更不少,如果不是大球場噓國歌事件一再鬧得沸沸揚揚,政府哪有心情再點火頭,反對派現在可能依然在言論自由的大幡下指點江山,為羞辱國歌的小㿜三助威。
也有人說,刻意侮辱國歌,目的就是逼政府立法去管,讓國際社會有藉口聲討特區政府打壓言論自由。真的這樣,就算反對派求仁得仁吧。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玩火玩得過火只會自焚,怪得了誰?自由不等同放任,特區政府若連國家尊嚴都保不住,怎算好打得。
原文轉載自《信報財經新聞》2019年1月11日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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