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執筆時,正是足球界盛事省港盃舉行之夜,這夜會否有人「噓」國歌?碰巧政府在同日宣布啟動《國歌法》立法工作,喜愛政治炒作的政客又乘時拋出各種危言聳聽者之說。公民黨楊岳橋擔心立法是為未來「DQ」鋪路,「議會陣線」毛孟靜更聲言怕播國歌變成「宣誓內容條件」,用來宣布議席無效。高手在民間——有網民謂,尊重自己的國歌和其他國家國歌,都是普世價值,議員在奏唱國歌時,保持尊重態度,又怎會被DQ呢?又有人說,入籍美國都要唱國歌喇,不懂唱也要學懂唱,若說做議員宣誓時唱國歌,又怎說得上是政治打壓呢?一針見血!
國歌代表國家尊嚴
實情是,即使立法會議員宣誓前要先播放國歌,播國歌本身不是《宣誓及聲明條例》的一部分,把它與「DQ」拉上關係,未免是太遙遠,反對派用轉移視綫的手段反對《國歌法》,與他們在過去盲反「一地兩檢」、現在反對東大嶼填海計畫的做法可謂同出一轍,但他們迴避了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國歌代表國家尊嚴,香港人尤其是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是否有責任一同維護國歌的尊嚴呢?其實,世界各地都有不少地方為國歌制訂專門的法律,香港因為種種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到現在才規管,已是落後一步。
法律界朋友指出,現今世界很多國家都會以立法形式,保護國歌、國旗等國家象徵免受玷污或侮辱;以美國為例,該國列明演唱國歌時,應該面向國旗立正,右手放在心口。泰國則規定,若任何人若對泰國國歌、國旗或皇室成員不敬,警方便可立即逮捕。
保護國歌 國際慣例
另外,英國亦有通過法例去保護國家尊嚴,懲罰「反社會」行為,例如在一六年,當地就有人因在戰爭紀念碑上解手而被檢控,被判入獄七個月。其實,香港終審法院早在九九年的「吳恭劭案」中已表明,保護國家和特區標誌,符合廣義的公共秩序,而且相關限制並不過分;由此觀之,國歌同樣作為國家的標誌,要立法保護它實在合情合理。
有人質疑《國歌法》是否應該有罰則甚至判監,會否「太重手」。但以足球賽事「噓」國歌的連串事件為例,經過主辦單位及社會各界意見領袖多番勸導,也沒有甚麼「起色」。當有法例保護、有明文罰則的國旗都可以被焚燒、被倒插,《國歌法》沒有罰則豈非會變成超級「無牙老虎」?香港作為一個有法治、司法獨立的地方,法官不會無理送人去坐冤獄,反對派那麼怕因《國歌法》而被DQ,是否意味着,他們想拿國歌來搞事?貫徹他們政治抽水的戲碼?還是他們要「保護好」激進反對派支持者,讓他們繼續有貶損國歌、踐踏國家象徵的自由?
本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9年1月10日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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