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國家安全法和政黨法下的普選
沒有國家安全法和政黨法下的普選

人大常委會即將就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作出相關「決定」,筆者不知道內容是鬆是緊。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從民主理念出發,很多人包括筆者希望提名門檻比較寬鬆,更能體現政治的多元和包容,但香港有一個又特殊的因素,我們不得不作出些考慮。

根據基本法第23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很可惜,2003 年23條立法未能成功,至今仍未有任何時間表就23 條進行本地立法,這樣,香港就沒有相關的法例處理上述關乎國家安全的問題。最近黎智英政治捐獻事件曝光,而黎本人與外國勢力關係深厚,陳方安生和李柱銘等不時外訪美英告洋狀,這都說明了外國勢力對本港政治的介入。從東歐的顏色革命和北非的反政府革命造成社會動盪,斯諾登事件披露了美國全球監聽,都說明了世界表面和平,但實際暗湧處處。在美國重返亞太圍堵中國的大戰略下,香港又出現以本土為名的港獨思潮,香港由於沒有國家安全法的保護,從全國的角度看香港的確是個國家安全的薄弱環節。

其他的國家和地區由於有國家安全法和政黨法的監管,對從政者和政黨接受捐獻和與外國政治團體聯繫都有嚴格的規管,大都能防止外國勢力介入,而出現危害國家利益和安全的人當選成領導人。但由於香港在這方面的真空,現階段就只能在選舉機制上防止一些勾結外國勢力,對抗中央甚至危及香港和國家安全的人當選。中央這些擔心,筆者完全可以理解,因此,提名委員會需保持一定的安全系數,門檻就不可能太低。

渴望普選是不爭的社會共識,但在提名方案上存在較大分歧,說實話,要縮窄亦一點也不容易,特別是中央對23 條未能成功立法下的國家安全憂慮,更是一個難以踰越的警戒線。但我深信,只要普選能夠落實,民主能夠實踐,我們的公民權利只會有增無減,透過一人一票選舉特首,候選人為爭取各方面的支持,政府亦會更能有效回應市民的訴求從而改善施政。因此,就算提名方案未能盡如所有人的心意,落實普選總比原地踏步要好。普選實施後,透過社會實踐和逐步完善國家安全和政黨的相關法例,逐步減少中央對香港有關國家安全問題的擔心,政制民主化的進程才有更闊的發展空間。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4年8月22日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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