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派質疑律政司決定 徒顯其對法律的不了解
反對派質疑律政司決定 徒顯其對法律的不了解

最近律政司就擾攘四年多的UGL案表示,經仔細考慮後,將不會向前任特首梁振英作出檢控。反對陣營對上述決定故然大為不滿,連日來實行那「一哭二鬧三上吊」的「抗議」行逕。據報道,反對勢力的政黨政客合共近百人,由中環遊行至律政司司長辦公室示威。反對陣營亦提出了數點質疑,要求交代,甚至「發還重審」。筆者聞畢有關質疑,只覺一眾反對政黨對法律的認識,僅處於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層面。事實上,律政司在作出不檢控決定時,是基於充分及有力的法理基礎,且從法理角度來說,UGL案並無爭議。現於下文就反對陣營所提的論點,逐一分析。

 

一:廉署調查四年,有何原因?

 

不少反對派輿論針對著廉署的調查長度,口吻大概為「既然廉署調查了那麼久,肯定代表UGL案不單純!」然而,翻查廉署成立至今的歷史,不少案件的調查時間比UGL案更長,加上案情異同,相關比較本已無類比性。

再者,UGL案的調查時長,很有可能是源於林卓廷一行人挖空心思的捕風捉影,其後更藉眾籌所得的金錢「遊遍全球」,訪英踏澳,然後將那些東拼西湊的「另類事實」呈予廉署,稱是「協助調查」,實質卻令廉署工作量增加 — 在廉署的調查機制下,不管什麼樣的投訴,也要費時間工夫去驗證考慮。而按林卓廷等人「呈遞證據」的頻密度,若實際上廉署的調查四年間,大部分時間資源也被挪去作「驗證」林氏的「證據」,也不足為奇。反對陣營有意無意延長廉署時間,把自己當作「廉署上司」,指派廉署工作,事後反問「為何廉署花那麼長時間作調查」,實在不公。

 

二:為何決定是基於「沒有合理定罪機會」,而非「無任何證據證明UGL案沒有違法」?

 

首先要弄清楚一點,要求律政司逢案件都要以「無任何證據」才不檢控,是不設實際的想法。執法及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的原則,從不基於證據的多寡,而是由指證的力度出發。有力的證據,有時一個足矣;穿鑿的說法,任人推砌多一千個,也不會增加說服力。換個角度來說,只要凡事訴諸陰謀論,或是雞蛋裡挑骨頭,也可舉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證據」,正如美國如何「言之鑿鑿」地指伊拉克有「大殺傷力武器」一樣,最終弄到當地滿目瘡痍,但「武器」卻遍尋不獲。可是,法庭不是容許三人成虎的地方,作與不作檢控之間,便要衡量證據能否達到一定定罪把握。胡亂提告,不單是濫用司法制度,令無辜的人捲入悠長訴訟,作為律政司,更要考慮興訟的成本,蓋律政司是拿納稅人的錢來「打官司」。

 

其實,律政司在聲明中清楚指出,不提出檢控的決定,「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不足的意思,並不只解作「數目不夠」,亦帶「力度不足」的意思。筆者早前亦有撰文,詳細講述為何UGL案不能成立的原因,下文亦會稍作分述。然而,就此論點來說,反對勢力所謂「為何決定是基於沒有合理定罪機會」的疑問,實為對法律制度不了解的表現。

 

三:為何律政司沒有按慣例外聘獨立法律專家?

 

要解答這一點,倒不如先行了解什麼情況下才要海外專家/法庭協助。概括而言,多為要處理隱晦複雜的法律議題,例如英國「脫歐」時輿論要求政府或法院呈請至歐盟法院就「脫歐」條文作解釋。歐盟條約從二戰起至今《里斯本條約》,每項都牽涉甚廣,受歐洲法管轄的英國政府及法庭亦未必能透徹理解箇中細節。然而,最終政府及英國最高法院亦沒有提交予歐盟法院審理。眼下的UGL案,事情始末明確、當事人多次仔細交代、亦不帶晦澀難明概念。幾乎可說,稍對法律有認識的人,翻開《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第4及第5款,便會了解,為何UGL案全然構成不了法律問題:條例指,任何代理人在欠缺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或不得其主事人的容許下,接受任何形式的利益,以其作為誘因或報酬,作出關乎主事人事務的行為時,即屬犯罪。梁振英早於與UGL簽署「黃金握手」協議前,得「戴德梁行」董事局主席Tim Melville-Ross透過電郵「代表董事局」,同意梁與UGL作協議,收取相關利益。如此直白簡單的案件,筆者實看不出,律政司要再外聘專家作報告,使本來累人的程序變得更累人的理由。

 

四:為何UGL案只得一頁聲明?律政司又何以不作公開交代?

 

正如筆者所說,UGL案的爭議不大,可供參考援引的條例也只有一條(《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能作解釋的都解釋了,反對陣營要律政司就一宗明白案件寫出數千萬字,實是強人所難。再者,公共法律的解釋,一直是以重清楚不重篇幅為原則,蓋法律文件須讓社會大眾能參閱、理解,方符法治的公開公平原則。進一步來說,由一頁增至十頁,與論據的清晰、有力,沒有直接關係,更多時反而會令問題核心失焦。

 

另一方面,反對陣營指律政司「沒有作公開交代」一說,亦不公道。事實上,律政司的聲明,便是其對社會所作的公開交代。反對派能對解釋表示不滿,但若指律政司沒有公開交代,則是有違事實的說法。

 

隨UGL事件結案,反對陣營在炒作及攻訐的材料上再少一筆。是次事件亦顯示了,反對陣營在無中生有、意圖人格謀殺的手段,能做到沒有底線。當事人在這四年多的時間所受的壓力,實難以想像。這公道清白,雖來得遲,但總算彰顯了公義。




圖片來源: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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