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英國執法機構表明不會跟進UGL事件後,香港廉政公署在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亦表明不會就UGL事件檢控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正式結案,還梁振英清白!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尹兆堅還要「死撐」,把事件與「胡仙案」等混為一談,繼續玩「人格謀殺」!政壇高人笑指,怪不得剛集體退黨的五十多位民主黨人狠批林卓廷「人格卑劣,毫無政治道德」,以子虚烏有的指控,為自己撈政治油水,甚至把廉署的清譽押在這場政治爛騷,令人不齒!
律政司指證據不確立違法
律政司就廉署調查作出的聲明,重點解釋是否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協議是否符合戴德梁行利益、有沒有利益衝突等。律政司聲明清楚指出,證據未能確立梁振英在此案中涉違反貪汚罪行,梁振英也不涉利益衝突。就如筆者多次撰文所指,UGL協議不但「無Case」,而且完全是正常兼符合法律、道德的離職協議。
政壇高人指出,所謂UGL事件,本來就是在商業社會極為普遍的離職協議,與「胡仙案」根本就風馬牛不相及,尹兆堅與林卓廷繼續「濫炒」,分明就是混淆視聽,想繼續誣蔑梁振英違法;事實上,梁振英、UGL、特區政府以至率先報道事件的澳洲傳媒,都清晰地表示過協議為各方知情的協議,而且當時戴德梁行主席亦代表董事局同意梁振英與UGL洽談協議內容;到戴德梁行出售時,其CEO亦向英國法庭說明為何要向UGL而非其他買家出售業務,如果梁振英與UGL洽談協議不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他們會容許此協議出現嗎?
對於梁振英會否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有關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其實筆者一年多前就撰文分析過,只要代表理人接受利益之前或之後得到主事人同意,根本就不屬違法,這亦是法例給予商界的彈性。試問各方知情、得到各方同意的UGL協議,又怎會觸犯了防賄條例?至於申報的問題,梁振英本人過去已經聲明過他在特首任內從來沒有就UGL的業務參與過任何決定,而律政司的最新聲明亦表明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擾攘多年,今天真的好應該來個了結,還當事人一個清白!
卑污手段志在攻訐
UGL事件被反對派炒作了四年多,他們到過廉署、搞眾籌、去過英國,甚至為攻訐梁振英連澳洲也走了一趟,而梁振英就足足被政治謀殺了達四年之多。
林卓廷、尹兆堅之流為一己政治利益,長時間無理抹黑梁振英,如今真相大白,他們是否欠梁振英一個道歉呢?若說為了打擊政敵而用此卑劣手段,這種劣質政治是我們社會想要的嗎?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8年12月13日(此為作者原版本)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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