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更稱釋法會為法治帶來「長期傷害」。包致金法官的講法有問題。因為他只以普通法的立場去理解基本法,忽略了中國憲法在香港的地位和適用性。
人大釋法權無前設
基本法第158(1)條一開始便列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明人大釋法權沒有前設程序。包致金法官明顯漠視了這一條,只着眼於158(3)的條文:「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因此,包致金法官認為,釋法必須要由終審法院提出, 若終審法院不提出,人大就沒有權釋法。
包致金法官只從普通法觀點看基本法第158條,沒有好好理解憲法和基本法關係。基本法在包致金法官眼中,是香港的最頂層法律;但在憲法中,基本法只屬全國性法律。憲法列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全國性法律,亦沒有預設程序,故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權力並因時制宜主動釋法。
回歸後,憲法當然適用香港, 因為香港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在「一國兩制」下,憲法覆蓋香港, 只不過一些有關社會、經濟的制度不適用香港而已。香港回歸後,能夠維持資本主義制度,也是按憲法的規定而落實。包致金法官的講法,完全沒有顧及憲法,考慮不全。
在法律邏輯上,包致金法官的講法亦不對。 人大釋法是憲法賦予的權力, 不可能由基本法這一份全國性法律去約束, 即是說,下級法律不能限制或約束上級法律所賦予的權力。
人大釋法彰顯法治
人大釋法根本不能和法治脫鈎, 因為釋法本身就是法治的一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力,解釋全國性法律,從1949年憲法誕生開始,就有這樣的權力,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力釋法,正正是尊重法律、維護法治, 怎麼可能被曲解成為損害法治呢?
回歸21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只作了5次釋法,並非包致金法官所言的沒有克制。包致金大法官作為本港司法界的重量級人物,執意只從普通法角度去理解問題,只認「兩制」不識「一國」,說法偏頗,未能引導市民正確理解憲法和基本法,實在令人遺憾。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2018年12月11日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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