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話係「政治檢控」?邊個咁夠膽,成日「政治檢控」我哋班「尊貴的」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唔使估喇,咪就係香港警察囉,警方打算預約拘捕林卓廷同尹兆堅兩名立法會議員,講明事件係涉及今年6月13日呢兩名議員喺立法會上嘅行為。不過點解係「政治檢控」呀?唔知架,佢兩個自己講之嘛,反對派每次被檢控,都一定話係「政治檢控」架啦,講你就信咩,傻的嗎?
民主黨在會議廳示威
話說當日,立法會當時正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喺運房局局長陳帆發言時,有民主黨議員高叫口號,一度打斷陳帆發言,期間有多名民主派議員抗議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不准發言,結果被趕離場。事後,林卓廷、尹兆堅同立法會兩名保安報稱受傷,立法會秘書處決定報警處理,事後警方曾到大樓調查搜證。
今次警方係以懷疑「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為由去預約拘捕佢兩個;而其中尹兆堅更被加控一條「普通襲擊」。林卓廷、尹兆堅兩個今日喺立法會同記者交代事件,劈頭就話今次係「政治檢控」,亦係首次有議員喺立法會議事廳「和平抗議」而遭到刑事檢控,又話當時驅趕得好粗暴,覺得咁樣係令議會好黑暗等等。
妨礙立法會保安員工作屬違法
先唔好講佢兩個有冇犯法,若然要稱得上係「政治檢控」,首要條件就肯定係因為被告嘅「政治立場」,而唔係「行為」被檢控,但睇返當日新聞片,呢兩位議員真係有同保安拉拉扯扯,而且明顯拒絕服從梁君彥驅趕佢哋離場嘅裁決,亦唔肯應保安員要求離場,自己明明係有做過類似行為,咁都叫「政治檢控」?
佢兩個嘅動作有冇構成「普通襲擊」,大可留返法庭去判決,廣男反對更有興趣,到底乜嘢係「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罪?查一查,原來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b)款:「凡任何人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另外,第24條「立法會人員具有警務人員的權力」裡面亦補充「為本條例的施行及刑事法律的應用,每名立法會人員在會議廳範圍內,均具有警務人員的所有權力和享有警務人員的所有特權。」
民主黨請反省自己行為
睇完兩條法例,事實其實非常清楚。梁君彥驅逐呢兩位立法會議員離場,佢兩個拒絕,同保安員拖拖拉拉,最終有人被抬走,有保安員受傷(先旨聲明,冇話佢兩個整傷!),就咁睇字面,都幾肯定有人「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就算最後入唔到罪,肯定都唔係「政治檢控」囉。反對派議員,近年成日做埋啲肢體抗爭,但每次被檢控就反射式話係「政治檢控」;老實講,廣男真係覺得唔啱數,明明就有實際行動(冇話一定入罪),咁都可以話係「政治檢控」,到底反對派識唔識呢個詞點解?定係佢哋「識」,但就想靠誣衊政府去撈政治油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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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港人講地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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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http://someone-think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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