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陳克勤。
較早前,選舉主任決定取消朱凱廸參選村代表的資格,成為最新一樁取消參選資格個案。事後隨即有人搬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為朱辯護,稱該條未有涵蓋村代表選舉,故認為取消他參選資格不合理。事實上,第一百零四條是講述有關宣誓的事宜,也就是上次梁、游辱華宣誓風波中,需要人大釋法去釐清有關宣誓要求的那一條條文。由此可見,該條集中針對一旦當選後所出現的情況,如用該條去質疑選舉主任今次的決定未免文不對題。
村選條例第24條是依據
在村代表的選舉中,其中一個重要的要求就是香港法例第597章《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即今次朱凱廸被取消參選資格的依據。第24清楚規定一名村代表候選人必須做到兩點: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其參選提名不會有效。所以今次事件的癥結在於朱能否符合以上兩點要求。這就關乎朱一直以來的政治立場和所作所為。
一六年,朱凱廸曾與劉小麗等人聯署一份「捍衞自決」的聲明。其實所謂「自決」就是「港獨」的同義詞,用「自決」去包裝是他們沿用多時的伎倆。但無論他們的「語言偽術」有多高超,都洗不清當中「港獨」的實質內涵。道理很簡單:在國家憲法和基本法之下香港根本不存在任何「自決」的空間,提出這種論調就反映其人有宣揚「港獨」之心。既然如此,當然不能符合擁護《基本法》的法律要求。
再者,朱凱廸曾經不止一次遠赴英國「唱衰」香港。雖然一眼看出朱只是一廂情願,外國政府並沒有興趣被朱利用,但他在外國的所作所為難免令特區政府尷尬。如此他就不符合第24條保證效忠特區政府的法律要求。朱凱廸兩個要求都無法符合,取消他參選資格是合理合法。
嚴謹執法 不得怪政府
也許有人質疑,過去朱凱廸當選立法會議員也沒有被取消參選資格,如今村代表選舉才把他的參選資格取消是否合理呢?這種說法其實是混淆視聽。其實相關法例回歸以來一直存在,只是政府過去執法比較寬容,才出現「港獨」分子參選這這種鬧劇。然而,「港獨」分子視這種寬容為對他們的包容,絲毫沒有收斂,反而繼續動作多多,如此就不能怪責政府嚴謹執法了。第24條早已寫在那裏,可見「龍門」從來沒有移動過,只是球證過去沒有看到他們「越位」而已,反對派斥責政府「搬龍門」無疑是顛倒是非、諉過於人。
相信經過今次事件,反對派應該明白,若想在香港從政便絕不可以觸碰「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領土的一部分」這一條底綫。若要明知故犯,則要準備承擔相關後果。
本文轉載自《大公報》2018年12月5日
圖片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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