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憲法」,不少人或許認為,香港的「憲法」,是1990年通過的《基本法》。的確,《基本法》為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機關的重要運作基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原則,透過《基本法》於香港確立;社會各層面在《基本法》下得到權利賦限、自由保障。可以說,大部分時候,《基本法》都發揮著接近憲法的功能。然而,《基本法》卻不是「香港憲法」,而是國家憲法框架內的「小憲法」。正式來說,《基本法》乃是一份香港的憲制性文件,並與國家憲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
《基本法》乃於國家憲法的框架內
當然,讀者可能問道:若香港是實行「一國兩制」,那樣國家憲法又如何放之香港?實際上,成立特區的決定,正是國家憲法於香港落實體現的證明。正如上文提到,《基本法》是特區的運行依據,而《基本法》則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此外,特區的設立,亦是透過國家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而作出。不論前沿今況,國家憲法都與香港特區息息相關。
道理其實很簡單:由於香港的主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故此,適用於香港的憲法,就是國家憲法。事實上,保障港人生活的權益、自由、以至「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概念的《基本法》,乃是國家憲法的產物,而憲法亦是國家連成立特區的法理依據,因此,自九七年中央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國家憲法早於香港實踐體現。
必須認清憲法的重要
社會有部分輿論嘗試將《基本法》與國家憲法切割,甚至煞有介事的指「國家憲法與《基本法》相互矛盾」,妖魔化「國家憲法適用於香港」的概念。究其實,相關聲音旨在挑起港人狹隘的「恐共」情緒,激化本而劍拔弩張的政治對立。《基本法》涵蓋及訂立了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以及在「一國」之本下「兩制」的分野和特區的權力。這些原則,都需要中央承認及憲法賦權。假若《基本法》脫離國家憲法,《基本法》便會失去其法理基礎,那樣特區將不再「特別」、「兩制」也難續實行。
因此,以「保護一國兩制」為名,推動主張「《基本法》與國家憲法分開」的聲音,才是真正動搖「一國兩制」基礎的人。所謂「有國才有家」,以香港為家的港人,必須了解「一國」的原則。同樣地,在討論《基本法》的時候,也要明白「憲法先於《基本法》」的道理。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是由國家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這一點不能混淆,或道聽途說,以免曲解《基本法》的原則和精神。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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