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凱迪的「自決」邏輯
朱凱迪的「自決」邏輯

法例要求參與鄉郊代表選舉的候選人效忠特區及擁護《基本法》,且表明作假聲明屬於犯罪。那樣,不真誠擁護及效忠者,被選舉主任裁定參選「提名無效」,有問題嗎?在一眾反對陣營政客眼中,似乎有。一番擾攘後,朱凱迪終被選舉主任裁定其鄉郊代表選舉「提名無效」,結果公佈後不久朱氏隨即向傳媒「申冤」,稱DQ事件為「政治審查」之餘,又說「法律淪為為打擊政敵服務的工具」;到今日,朱氏再伙同反對陣營一群人召開記者會,表示選舉主任「搬龍門」,稱「香港政府」的立場,是「不反對他人主張港獨」成為「不擁護《基本法》」的DQ理據,又指紅線「無限伸延」,強迫港人做「思想警察」云云。指控如此嚴重,說得煞有介事,但歸根究柢,到底有多準確?

 

偷換概念 混淆視聽

 

回顧朱凱迪被DQ一事,有兩點事實,筆者認為朱凱迪未曾為社會大眾釐清:一、朱凱迪在報名參選的階段,雖曾簽署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聲明,但至於表示理解聲明內容及明白作假聲明的法律責任的確認書,朱氏不曾提交。這一點,朱氏鮮有在鄉郊代表此事中提及;二、所謂「不反對他人主張港獨」是DQ理據一說,純屬朱氏自己猜測,實際上選舉主任在交代決定理由的信函中,從未提及「不反對他人主張港獨」是朱氏被DQ的理由,在查詢過程中亦無逼迫任何人反對他人主張「港獨」。選舉主任就「港獨」立場上,指的是朱凱迪「透過行使所謂和平主張港獨的權利為名」,「隱晦地確認了其支持獨立是香港人的一個選項」。

 

事實上,選舉主任在理由書中仔細列出了其考慮理由。概括而言,選舉主任是綜合朱氏的「自決」主張、迴避答覆、以及其一系列的行為和言論,才作出「提名無效」的決定,並非如朱氏所說的原因。

 

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 就是要推翻兩者?

 

要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就必須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擁有主權,而香港的政治體制基礎,是《基本法》的框架。然而,觀乎朱凱迪的言論和主張,都令人懷疑朱氏是否明白「擁護」和「效忠」的定義。朱凱迪2016年曾在一份聯署聲明中表示,所謂「民主自決」,目的乃打破《基本法》框架,超越所有對人民的限制,又指香港的主權,不應由「北京」主導;而最重要的,乃朱氏至今仍在強調,自己於「自決」立場上「沒有改變」。單從此點,已顯示朱凱迪實際上並不同意「主權在中國」一說,且沒有擁護《基本法》的意圖。蓋「堅定擁護」與「推翻打破」兩不相容,主權由香港主導又與「中國掌主權」的概念矛盾。

 

另一點朱凱迪的回應,在選舉主任以至司法機關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中未有挑戰其參選資格,卻在是次村代表選舉中取消其提名,相關舉措為「搬龍門」。若按朱凱迪邏輯,那樣沒有案底的人就永不會犯案,有案底的人就不能改過了。選舉主任在其理由書中說得很明確:一次選舉的有效提名,本身並不足以決定其日後任何提名的有效性。昂山素姬獲頒多個國際和平獎,卻在羅興亞人危機面前袖手旁觀,至今被褫奪多項殊榮。因此,兩年前發生的提名批准,至今是否仍能適用,本就存疑。

 

尤其甚者,兩年之間朱凱迪發表了大大小小的「自決」言論或主張,當中觸及「港獨」紅線的內容也委實不少。選舉主任現在的決定過程中,將2016年選舉提名期結束後的發展和其他資料放入考慮因素,具充份合理性。

 

究其實,朱凱迪從未正面回答選舉主任的問題。在《基本法》擁護及效忠特區上,主張「打破《基本法》框架」及「香港擁有自己主權」的朱凱迪,已不符「真誠擁護及效忠」的要求。「港獨」議題上,朱氏也間接地承認了「港獨」是「自決」的選項。紅線一直都在,法例亦無變改。拿朱氏「論點」予社會大眾觀之,朱凱迪的「自決」立場,實令人難以信服沒有抵觸《基本法》及國家原則。與其繼續偷換概念,混淆視聽,朱凱迪,倒不如反躬自省,了解問題癥結所在吧!



圖片來源:Taikungpao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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