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立法會內反對陣營一員的朱凱迪,最近報名參與元朗一鄉村的村代表選舉。選舉主任於週一(26日)發信予朱凱迪,要求朱凱迪於「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同意香港主權在中國」、「是否同意特區乃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以及對「香港獨立」和「前途自決」的議題上,就其立場和取態作解釋。正所謂「空穴來風,未必無因」,翻查資料,便能了解為何選舉主任會向朱凱迪作提出疑問。2016年7月,非法社團「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的立法會參選提名被選舉主任判定為無效,反對陣營其時指摘政府聲浪甚大,其中源起「佔中」的政黨「香港眾志」、其後因不莊嚴宣誓而被禠奪議員資格的劉小麗,以及是次事件主角朱凱迪,向外界發出一份聯署聲明,指三人的共同政治綱領為「民主自決」,又稱不能遵從「《基本法》是惟一基礎」的框架云云。有此「前科」,選舉主任的行動自然是合理非常。
擁護《基本法》?
單是上述的聲明,已引人質疑朱凱迪對《基本法》的擁護程度;高等法院在陳浩天選舉呈請案中表明,法庭判斷候選人對《基本法》的「效忠」及「擁護」方面上,會以客觀角度來審視。法官亦列出數條《基本法》的條文,包括序言、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二條,來說明《基本法》乃「一國兩制」的基礎,法庭更分析《基本法》的起草歷史,以判斷出當時起草者的原意及條文的目的,從而說明《基本法》要求官員及議員等人士「效忠特區」及「擁護《基本法》」的重要性。換言之,綜合朱凱迪2016年間表示《基本法》不能被遵從為「惟一基礎」的陳述,以及從法庭對擁護《基本法》的理解上,實令人難以信服,朱凱迪是「真誠」擁護《基本法》。
此外,朱凱迪在回應選舉主任時,提及「修改《基本法》,包括但不限於第158及159條」的主張。朱凱迪所指的兩條條文,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全國人大會議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及修改權。關於上述兩個機關,其對《基本法》權威性已多次在香港法院中重申及確立。朱凱迪所謂的「修改」,乃是主張改變中央與特區的根本原則,亦即變相要求香港不承認中央的管治權。加上,朱凱迪表示,其主張的《基本法》條文修改,將不限於上述兩條條文,是否代表對朱氏立場來說,作為「一國兩制」基礎,或是表明香港屬中國「不可分離一部分」的條文,都能予以修改?如此一來,主張改變中央對特區管治主權,以及修改《基本法》達至「自決」的取態,又能否符合「擁護」和「效忠」的要求?若朱凱迪眼中對《基本法》的「擁護」,是要先將其重要原則廢除,推翻起草立法原意,才「擁護」一份殘缺不全,容許分裂主義和自決「港獨」的《基本法》時,那又有何意義?一言蔽之:詭辯而已!
「自決」與「港獨」
再者,朱氏在「港獨」立場上最招人狐疑的,在於其「我們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的陳述,以及「要在選舉中主張自決」,並表示將「不迴避、不妥協」。其後,朱凱迪於反對陣營中多次以「自決派」來形容自己立場。在選舉主任致朱氏一信中,亦有提及朱凱迪在本年十月臉書上發文,表示「香港人應該決定自己的命運」。儘管朱凱迪在同一貼文上表示自己「不支持『港獨』」,亦於回信選舉主任間重複說法,可是朱氏沒有解釋「前途命運」的「自決選項」,會否包含「港獨」。
事實上,選舉主任的第五條問題,正正在於朱凱迪「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這一點,朱凱迪於其回應中,並無正面回答。然而,社會普遍對於「自決前途」的理解,一直與「港獨」主義相連。屬「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早前一直將「港獨」和「自決」兩詞當作幾近互通的詞語。在梁天琦於2016年,以及本年初「香港眾志」周庭,兩人被依法禠去候選人資格時,選舉主任亦曾指出「自決」主張,不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要求,特別時當「港獨」屬其時兩人主張的「自決」選項之一。
因此,朱凱迪的「自決」立場,尤其是所謂「選項」會否包含「港獨」時,對其參選資格,乃至關重要。實際上,朱氏由2016年至今,其「自決」之說一向含混不清。外界認為,這是朱凱迪為保自己能於2020年再次參選立法會而作的技倆,有論者更表示,是次村代表選舉,是朱氏試探水溫的方法。若果真如此,朱凱迪的模稜兩可,便變得合理:一方面為求「入閘」,向選舉主任表示自己為「自決派」,圖以語意曖味的字眼過關;另一方面,為免選票流失,不明言撇除「自決」的「港獨」色彩,以吸激進群眾的選票。
歷經近年大大小小「港獨」風波,應對及見證過不同反對陣營內的政客為求議席而作出的詭辯,同一技倆,難再瞞過選舉主任及大眾市民。所以,還請朱凱迪堂堂正正、清清楚楚,就坊間甚囂塵上的「朱凱迪屬『港獨』派」的輿論,以及更重要選舉主任的疑問,解釋明白!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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