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真假的問題,是要不要的問題
不是真假的問題,是要不要的問題

普選沒有國際標準已經討論多時,本人也嘗試詳細列出世界各地的選舉以及提名的方法和程序,證明是各師各法。美國憲法甚至明文禁止4000 多萬非在美國出生的美國公民參選總統,這種規限,是合理還是不合理?本欄之前列舉一大堆國際例子,請泛民人士解釋和回應,結果當然是石沉大海,再問下去,他們都只會充耳不聞。但儘管泛民不回應,香港市民也有知的權利。本人嘗試換轉另外一個角度和形式,不去討論有沒有國際標準、追問什麼是國際標準,改為直接去討論,現時就算被認為保守的方案,又或者泛民堅持拒絕的方案,究竟是普選,抑或不是普選?

把民建聯的方案作為基礎,放進2012 年的行政長官選舉的場景中去模擬一次。民建聯建議,取得十分之一的提委會委員支持可以成為參選人,那何俊仁、梁振英和唐英年3 人都可以過了第一關,成為了參選人。那3 人開始競選活動,向提委會和全港市民拉票,宣傳政綱,兩年前的激烈競爭如舊足本上演一次。經過一番努力,提委會成員有了主意,提委會召開大會進行整體機構提名程序,並且以過半數為出閘界線,最後假設何俊仁過不了半數,出閘的只有梁振英和唐英年,他們再戰一個回合,由全港300 多萬登記選民以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最後梁振英一如民調結果般勝出。這個流程,這個辦法,是不是普選?

普選基本條件只兩項

普選雖然沒有什麼國際標準,但本身是有客觀的定義,不是什麼的選舉都可以叫普選,2012 年的行政長官選舉就是間接選舉,而不是普選。要稱之為普選,就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要有競爭性,也就是需要有起碼兩個候選人參選。二是一人一票,這個「人」也是有最簡單的要求,就是成年的公民或國民。這兩個條件,已經構成真普選,用這個最基本的定義,上述用民建聯方案去進行的模擬2012年的行政長官選舉,當然是普選。

所以現時政改之爭,根本和普選之真假無關,因為普選的基本條件只是上述的兩項,以這兩項基本條件為基礎,可以千變萬化,這也是過去本欄列舉那一大堆的國際經驗,各適其適,各有不同。所以香港各界人士,各大政黨政團的建議,許多都符合普選的要求。但合乎普選要求並不足夠,因為香港還有《基本法》。香港在2017 年實施的普選,必須符合《基本法》。例如提名權是提名委員會的專屬權力,其組成要體現均衡參與的精神,所以公民提名可以適用於其他地方行政首長的普選,但因有違《基本法》而不適用於香港。

掌握關鍵4 票只是討價還價

除了普選的形式之外,同樣重要的是《基本法》對修改其附件有嚴格的規範,也就是五部曲的程序,方案必須得到立法會三分之二的支持才可以通過。所以現時政改爭議,根本不是真假之爭,而是因為建制派在立法會只有43 票,距離三分之二的47票起碼差4 票。如果《基本法》當年起草時,在附件上只規定過半數即可,那現時的爭論可能仍然存在,但卻並不具決定性,因為政府提交的方案篤定通過。又或者建制派在2012 年的立法會選舉中成績更好一些,多拿四五席,那政府只要統一建制派的支持,那又是可以順利過關。

所以現時的問題,關鍵是泛民掌握通過政改的起碼4 票,所以才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他們只會對他們有利、符合他們政治利益的方案才予支持。實話實說,現時的爭議,根本無關於普選的真假,而只是討價還價。

泛民保障自己的政治利益是可以理解,但要看清楚代價,那就是普選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條件——一人一票選的權利。泛民否決政改方案,不止是站在中央政府的對面,而且是站在香港市民的對面。泛民可能無機會參選,市民投票選舉的權利也泡湯。

香港廣大市民的利益,泛民有責任兼顧,就算是泛民自己的自身利益,也不要以狹隘短淺的眼光視之。中央官員也認真地表示,不是所有泛民的人士都不為中央接受,中央的底線是不要和中央對抗。而事實上,也有泛民主派人士服務於現政府高層的不同崗位,我們很難完全否定他們出選特首的機會。而否定政府提交的普選方案,並不能換取其他他們合意的方案。冇就是冇!同歸於盡!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4年8月19日

原圖:網絡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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