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永祺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創會會長
七月中,特首梁振英正式啟動政改五部曲,向人大常委會呈交報告,提出需要修改二零一七年特首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的選舉辦法,為普選邁出重要的一步。香港各界應求同存異,務實和理性地尋求共識,實現二零一七年一人一票選特首。
二十四年前,中央政府透過《基本法》給予港人承諾,香港特首和立法會最終會由普選產生。
然而社會有部份人士一直質疑中央是否會真正讓香港落實普選。筆者相信,中央絕對有誠意在港推行普選。因為《中英聯合聲明》只表明「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但到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才再加上:「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普選的承諾源自《基本法》,我們對這白紙黑字的承諾應有信心。
近日,社會上有人士及團體堅持特首選舉要有公民提名才算真普選,並揚言若今年八月底人大常委會否決公民提名,他們便會採取非暴力的抗爭行動;而佔領中環發起人亦表示,佔中的目標,就是要爭取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特首方案。
然而,筆者認為他們並沒有完全參照《基本法》。因為《基本法》已表明,特首候選人的提名,要經由提名委員會提出。提委會擁有實質提名權,提名權亦只賦給提委會。若在特首提名程序引入公民提名,明顯是繞過提委會,剝奪提委會的實質提名權。這種偏離《基本法》的安排,難以叫中央政府接受。
至於提委會的組成,《基本法》明確表明,特首最終要透過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委會提名產生。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提到提委會的組成辦法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既是這樣,提委會的組成,應以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為基礎。事實上,由選出特區第一屆行政長官的推選委員會,至現今的選舉委員會,《基本法》都形容是「有廣泛代表性」,而他們的組成,皆源自四大界別,可說是一脈相承,充分考慮了香港社會各界利益和均衡參與的原素。《基本法》乃按照《中英聯合聲明》寫成,故當我們享受《基本法》賦予我們種種的權利和自由時,我們也應尊重和遵行《基本法》的全部內容。
另有部份人士提出特首選舉要依循國際標準,即無篩選。但據筆者了解,世上並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國際標準,每一地方的選舉模式都要按實際情況而定。況且香港的情況並不能與其他國家完全相比,因香港只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並非主體國家;香港是高度自治,卻不是完全自治。硬要套用其他國家的選舉模式,或強調所謂「國際標準」,根本不切合香港實際情況。
再者,「國際標準」是這一兩年才有較多人提出,但提名委員會卻源自一九九零年的《基本法》。若由起草始計,提委會的構思差不多已有三十年,並且有選舉委員會可作參照,中央及特區政府堅持提委會而捨所謂的「國際標準」,是有所根據的。
反而,我們現在需要著緊的,是如何增加提名委員會的民主成份,如考慮增加青年界別,或將全體區議員納入提名委員會等,不應再糾纏在《基本法》以外的公民提名或「國際標準」,相信這才切合香港實際情況。
另外,中央一直強調特首必須愛國愛港,是合情合理的。如果特首不愛國愛港,處處與中央對著幹,只會產生中央與地區的不信任,對香港毫無好處!當然,筆者與大部份港人都不想見到一位只會對中央言聽計從卻忘記香港核心價值的特首,我們樂於見到選出來的特首,既能與中央維持良好的溝通和關係,又能維護香港核心價值,包括人權、法治、自由、民主和廉潔等。
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早前提到,並非所有泛民人士都被認定是「不愛國愛港」。這明顯意味在特首選舉中,只要是愛國愛港,泛民和建制派人士均享有同樣的出閘權利,成為特首候選人。筆者相信,只要是愛國愛港,泛民建制同樣有機會出閘,接受全港選民的一人一票。
所以,香港市民應認識清楚客觀事實,不要輕然否定《基本法》對特首選舉的規定,也不應支持佔中,因為佔中不但違法,更極可能對香港經濟構成負面影響;而這等激進行為,絕不利香港長遠發展。筆者在此呼籲各界放下成見,心平氣和地聆聽各方意見,以實事求是的態度早日就政改達成共識。
原文轉載自《信報》2014年8月4日,此為作者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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