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犯的迷思
香港政治犯的迷思

香港中文大學日前舉行畢業禮。孜孜數載一眾學子,想必對此期待已久;怎料當日,卻出現示威鬧劇 — 數名畢業生手持橫額,於典禮期間忽然高呼「為香港默哀!」,指要「悼香港、念政治犯」。在場學生不明所以,前後一排的同學,更是一面尷尬,似是怕被他人誤以為與示威者為一伙。好好的一場畢業典禮,頓然被「騎劫」。事後,示威學生代表張展翹接受媒體訪問,指是次示威原因在「不希望看到政府用政治理由或立場,來檢控仍關心社會的人士」,又表示部分人士可能用激進訪式表達訴求,但不希望這會「成為政治檢控的理由」。筆者認為,不論出發點在哪,這群示威學生,確實是以一己政治訴求,擾亂同學們莊嚴、欣喜的畢業典禮,如此行為,乃是不尊重在場師生的自私行為。


騎劫畢業禮非常自私


到底這些學生選擇在這惹人注目的日子去示威的用意何屬,筆者也不好推測,唯一肯定的,是他們肯定選錯了場合。「悼香港、念政治犯」的主題,跟大學畢業禮有何關係?這是校方可以決定的事嗎?還是他們已得到全體畢業生認同,可以在畢業禮上做這些抗議?然而,問題不止於此。這些學生口口聲聲指,要為「香港政治犯」發聲,言下之意,即是指在本港的法律制度下,出現了不公的政治檢控及審訊。觀乎示威學生人數,以至社會反對勢力輿情,似乎有關論調漸成部分人指控司法及行政機關的主軸;到底所謂「香港政治犯」,是真的存在,還是僅是反對聲音自往臉上貼金,為犯事之徒設計的「冠冕堂皇」稱號?


香港豈有「政治犯」?


回顧2017年,當時反對勢力因律政司覆核黃之鋒於「佔中」期間闖入政府總部案中刑期一事,又是祭出「政治犯」、「政治檢控」等概念,從律政司到法庭,由頭到尾的批評一番。部分輿論更是以「法治已死」,來描述當時法庭決定。時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開腔表示就其時「社會上流傳的某些錯誤觀點」作出澄清,稱政府一直維護司法獨立,並指司法程序「不會滲入政治因素」;袁國強又指,絕對不認同用「政治犯」去形容相關人士,或者以「政治檢控」去形容有關司法程序。


袁國強又引用上訴庭中法官判詞,來說明法庭的不偏不倚。判詞指,黃之鋒等人「不能說他們是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佔中」闖入政總的人遭入罪,「是因僭越了法律的界線」。法庭亦表示,入罪判刑「不能說是壓制了他們可依法行使示威、集會或言論自由的空間」,強調只要他們在「法律的界線」內行使自由,「法律會全面、充分地保障他們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而主審的楊振權法官更表明,相關自由和權利,絕對有其限制。


由此可見,從律政司到法庭的立場,都在於「案件只從法律角度審理」去出發。過往於社會事件中被定罪的人士,其控罪主要亦屬普通法體制下具悠久歷史,不帶政治性質的刑事條文。從執法到司法的步驟,犯事者都是按其所作所行的事實來定罪,並不存在任何「莫須有」式,以政治立場入罪的情況。


香港須緊守法治精神


自四年前的「違法佔中」行動起,社會反對勢力的「抗爭手段」愈趨暴力,導致律政司和法庭要處理的政治案件也日益增多。雖社會漸變兩極化,然而與大部分法律界人士及國際社會一樣,筆者深信法庭在審理這些案件時,只會從法律觀點及原則出發。蓋司法獨立及緊守法治的普通法制度,乃香港多年引以為傲的城市優勢,亦是本地政經運作的根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人因政治立場獲得特別待遇,是法治根本原則;縱然面對政治輿論壓力,法官大多能堅持以上底線。近年來本地法庭的中立及權威性,依然處於國際典範水平,便是出於此因。


社會萬不能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來斷言某些審訊是「政治檢控」、因案入獄的人為「政治犯」。「是其是、非其非」,按事實作客觀裁決,不只是法律審訊的根本,更是在這「全民政治化」的年代下,港人須回歸的批判性思維。容許確實犯事的政客被稱為「政治犯」,其潛台詞與「部分政治立場是刑責免死金牌」無異。只消看看「違法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多次以「政治犯」、「政治檢控」的字眼來描述自身情況,更要求法庭為「反對勢力」提供保護,其背後原因,可謂呼之欲出。


法治並非單靠法官來維持,還要社會堅定支持法庭判決,及了解法律精神。若「香港出現政治犯」一說成立的話,那就是指香港司法體系已名存實亡,無辜的人因政治原因而被入罪。這論調與眼下香港向倡議「違法佔中」等人,以及暴動衝擊之徒,追究應負刑責,大有分別;這一點,對未來領舵香港的青年人來說,更是不得混淆的概念。若香港要於未來堅守法治,維護其司法獨立,發展其仲裁中心優勢時,有關與法治精神相悖的論述,必須釐清。


圖片來源:中大網頁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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