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個腦筋急轉彎問題:警察什麼時間開槍最合適?晨早?晚上?夜半?還是非繁忙時間?非也,正確答案是:在靶場練槍的時候。
昨晨七時許,西九龍機動部隊警員進行反罪惡巡邏時,於深水埗港鐵站截查可疑男子時,對方突然亮刀,警員警告無效,一名女警深感生命安全受威脅,拔出佩槍射中疑人。警察開槍,在美國是常態,但在香港卻是轟天大事,子彈一出,就來問責。於是昨天即時新聞大字標題:「繁忙時間開槍?」言下之意,你懂的。繁忙時間不能開槍?人多不能開槍?要被對方先插兩刀才開槍?等多幾個鐘非繁忙時間才開槍?未有公眾諮詢不開槍?……原來開槍不是按情況,是按時間,傳媒的外行評論內行,實在令人歎為觀止。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的批評更可笑:「警員配備胡椒噴霧及警棍,女警當時能否以這些配備制服對方?是否非用槍不可?」我不是警察,我純粹用常理去理解「制服」二字,要制服別人,一定是能力或佩備比對方高一級。即是說,對付瘋狂的拳頭,要用棍;對付刀客,只能出槍。這樣才能達到制服效果。還記得朱振國這名字嗎?二○○五年他是一個警員,有日巡邏至保安道,見一男子形跡可疑上前截查,對方忽然拔刀插向朱警員的頸,刺中大動脈,導致腦癱,如今仍是個植物人。這案子,我相信所有在深水埗巡邏的警察都會銘記於心。
還有一個名字叫「鄭捷」,他是台北東海大學一名隱青,二○一四年有日,他拿着水果刀在捷運見人就捅,五分鐘內把廿多人捅至血肉模糊,造成四死廿四傷。馬後炮容易,電光火石間做決定才最難,當警察每個保護市民的動作,原來都會引來外行人排山倒海的問責、質疑和壓力,想問問,以後還會有人願意勇敢執法嗎?
原文轉載自《頭條日報》 2018年11月8日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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