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喜愛去旅行,眾所週知,筆者也未能「免俗」。當然,旅行所費不菲,與大部分朋友一樣,每當有著出行的念頭,筆者微薄的荷包便會朝自己淋下一盤冷水。
也正因如此,眼見「天下為公」的一眾議員,能藉政治炒作,以眾籌旅費,周遊四海,明知海外執法機關已表明不採取行動,仍堅持遠洋「舉報」,以求旅行也能「出師有名」,實令筆者既羨慕不已。近日林卓廷一行人又舉辦記者會,公佈下一個「旅行目的地」為澳洲。
林卓廷和尹兆堅在記者會上,指現任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在出任行政長官前與澳洲公司UGL簽訂了離職協議。兩人一口咬定當中梁振英有違反代理人角色及澳洲刑事條例之嫌。兩位議員更多次暗示,UGL疑有向梁振英作賄賂,指「如果(梁振英)沒有提供任何服務,為什麼人家要給他那麼多錢呢?」圖把炒作進一步升級。林尹兩人更先後跟傳媒再三強調,是次到澳洲不能解讀為「因為英國不成功,所以轉到其他地方」,以求「釘死」梁振英。
「天下為公」是否鍥而不捨地針對梁振英炒作,社會自有公允,但當同一記者會上,林尹亦表示在此議題要「死砌爛砌砌到底」時,相信答案也很清楚。筆者在此,卻要將焦點放在「天下為公」所謂的法律依據,即一:代理人身份問題,及二:澳洲刑事條例。
所謂「秘密協議」 僅為離職酬金
的確,法律上公司董事對公司有著信託責任(Fiduciary duty),簡單來說,就是在作決定時必須以公司利益作前提及依歸。然而,戴德梁行賣盤的決定,是由董事局基於集體作出,理據從交易的過程變數、金融技術層面、以至戴德梁行的未來發展,都有涵蓋。在董事局的決定基礎充份的情況下,加上亦不由梁振英單方面作如此決定時,何以「天下為公」會認為,這項收購中梁振英有違其信託責任?
當然,林尹提出過,梁振英若沒有提供UGL任何服務,為何協議要支付梁一筆款項?也許林尹兩位不曾涉足商界,但私人公司高層離職時,一來就該人員過往的貢獻致意,二來為免其離開後另起爐灶,與公司競爭,不少公司都會與離職高層簽訂離職協議。UGL協議中的款項,除了是UGL為免梁振英自設公司「打對台」而買的「保險」(Non compete clause)外,更是對梁振英以往功勞的一筆償款。這是也是俗稱「黃金握手」(Golden handshake)。「天下為公」在這裡的邏輯,有如看見老闆向員工為其從前打拼支付薪金和酬金,卻抓著老闆質問:「這名員工離職了,為何你要付他工資?」。
支付酬金 有違澳洲刑事條例?
此外,「天下為公」所指的澳洲刑事條例(Criminal Code Act 1995),關連性亦不足。該條例禁止一切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以影響該人員的權力行使。然而,時序上有關協議簽訂時,梁振英並無政府官職在身,本已談不上「公職權力」。再者,若因梁振英之後的行為,即出任特首一事,來斷言當中有異,如同是回溯性的法律追究,這已是一個法律疑點,令有關指控站不住腳。林尹的論調,乃是指梁振英收取離職金後,往後都不能擔任公職,否則將是「對公職人員進行利益輸送」。如此說法,直比陰謀論。
加上,澳洲的刑事條例表明,構成罪行的條件,要涉及「不誠實」(Dishonest)成份,而「不誠實」的法律定義,參考英國R v Ghosh 1982 及 Ivey v Genting 2017 的案例,法庭必須要確定客觀而言,該等行為屬不真誠,且案中雙方的取態及參與有關行為時的考慮,門檻毫不簡單。
事實上,整份協議從來沒有提及「香港特區」,梁振英亦重申沒有為UGL提供服務。 林尹至今除了拋出攻訐猜想外,丁點實際證據也不曾拿過出來,但林尹兩人在記者會上被問及「天下為公」對梁振英的指控內一些欠缺推論位置時,林卓廷指「我們有多少東西在手,現在不方便告訴你,你明白嗎?」,假設就侃侃而談,實證方面則語焉不詳,口吻如同「港獨」陳浩天在外國記者會上被問到所謂「民族黨」的成員有多少時,陳浩天指「為數不少,但不方便透露」,同一模樣。最終「民族黨」在警方推算下,認為中位數大概只有40 人左右,外媒更認為成員數目不足十人。筆者不禁提出一個問題:其實「天下為公」手上的所謂證據,是否跟「民族黨」指「成員」一樣,誇大其辭的成份居多呢?在要證明「不誠實」門檻的要求下,莫非林尹二人的打算就是把這些閉門猜測放到法庭之前?
沒證據的指控 成功的旅行
於「天下為公」的記者會上,林尹兩位指英國的行動「並非失敗」,筆者反而要「同意」他們的解釋,蓋看看「天下為公」的財政,林卓廷一行人指已經花了眾籌所得港幣500,000,支出包括早前赴英行程的機票、酒店、交通開支。將子虛烏有的議題大力炒作,便能向公眾籌錢去歐州旅行,怎算得上是行動失敗?不知澳洲之行過後,林尹二人會否將其他旅遊勝地的法律又「鑽研」一番,再開記者會表示「天下為公」旅行團留意到或能以阿魯阿圖的法律提告,一行人又浩浩蕩蕩地去遊玩?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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