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人家聯署發聲明,理應看清楚才簽名,如果不支持「港獨」,為何明知聲明寫了所謂「自決」以「港獨作為選項」,還簽下去並公告天下?如果不同意「自決」,為何放到自己的政綱上,但在參選前急急刪去所有「自決」字眼,並做得偷偷摸摸,沒有通知街坊父老?花生友笑指可能性有兩個,一是劉小麗原先只是想「抽抽水」,皆因時興「本土」,加上「自決」,夠酷,可「呃like」;二是,劉小麗真心相信「自決」與「港獨」能「救港」,只不過她的競選團隊晚了告訴她,有先例在前,不及早「回頭是岸」,她等於「政治自殺」,被選舉主任DQ可謂意料中事!
簽得太早?刪得太遲?
政壇高人分析,雖然劉小麗現在表明不支持「港獨」,但她的確曾堅定表示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選項,而最重要的是她的個人網站近月仍一直表明要爭取「政治自決」、「前途自決」等,直至最近她才把有關言論從網站刪除。說穿了就是涉嫌規避選舉主任的策略,足證她從來無改變過要「自決」,正正違反了《基本法》立場。到了今天,劉小麗或許只能歎一句,為何當天未搞清楚說「捍衞香港獨立作為選項」有甚麼後果就急着簽下去、出來「抽水」?後來又是否沒有清楚與「港獨」、「自決」割席呢?到選舉才忽然不「自決」?忽然「港獨不是選項」?
其實,選舉主任在通知書上說得清清楚楚,DQ劉小麗的理由是甚麼。第一,她與朱凱廸,以及「香港眾志」發表共同聲明,表明共同綱領是「民主自決」,且是要超越《基本法》限制、包含「香港獨立」作為「自決」的選項;第二,她在二○一六年十月在立法會宣誓的表現,顯示她根本不願意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並且在宣誓翌日在個人社交媒體表示「整個《基本法》、整個政制」都是「非法」的;第三,她的個人網站一直鼓吹「自決」,而且有關內容是在她參選前不久才刪除。綜合以上幾個理由,劉小麗想別人信納她「悔改」了,從此不以「港獨」作為選項或不再尋求「自決」,真是有點難度!
港沒「自決」權力與能力
法例寫得清清楚楚,要參選立法會,參選人就必須要真誠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高等法院在「港獨」分子陳浩天的選舉呈請案中亦清楚說明,擁護《基本法》,不但是遵守《基本法》如此簡單,而且要「支持」及「推動」;既然提倡「自決」本身就不合乎「擁護」,試問劉小麗又怎可能合乎參選資格?劉小麗不久前還在網站上表明支持「前途自決」,這種「自決」,意即支持香港可以單方面脫離《基本法》框架,甚至可以單方面改變政治現狀、成為政治實體,這種主張,明顯與《基本法》內容相悖。作為中國的一部分,香港又何來「自決」的權力和能力呢?
劉小麗不是太沒有政治智慧,就是「抽水抽着火水」吧!在她思考如何令人信服她真心「反港獨」,恐怕她也惡補一下《基本法》呢!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8年10月18日
原圖:港人講地圖片
小麗的「自決」等同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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