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法院則是維護法治的重要堡壘。因此,在有政客公然倡議「違法達義」、「以武抗暴」的今天,法庭有必要通過裁決,向社會發出明確訊息,告知市民法律的界線在哪裏,讓大家知所進退。可惜,近期多宗標誌性的「涉政」案件,不但類同案件的裁決各異,而且同一宗個案,只要肯上訴就會有新結果,結果是愈多審理就令法治愈益迷糊!
司法機構經常強調法庭要公平公正,更是要「讓公眾見得到」的公平公正,當中「見得到」這3個字,是維護司法權威和爭取市民司法信任的關鍵。不過,「見得到」不代表「看得懂」和「肯接受」。畢竟,不少案件並非黑白分明、證據確鑿,而是各有理據、互不退讓,因而任何裁決都難免會是有人歡喜有人怨。
隨着社會泛政治化,香港近年湧現巧鑽法律空子、衝擊法治底線的政治抗爭,當局必須依法懲處以恢復法治秩序,但有關裁決卻是飄忽不定,不同案件固有不同的定罪和量刑;即使是同一宗個案,原審和上訴案的見解和裁決也有異。須指出,這情況並非偶發現象,而是廣泛出現。
就以前特首梁振英的「被掟杯案」為例,初審時,裁判官在判刑時指出,考慮到黃毓民擲的是玻璃杯,傷害性較大。雖然他稱是以立法會議員身份進行議會抗爭,但這屬暴力行為,也不文明,此風不可長,需要判以阻嚇性刑罰,故不宜判以罰款,考慮事件並無人受傷,因此判他入獄兩星期。
及至案件上訴時,負責審理的法官則把焦點放在梁振英聽到玻璃碎裂聲後有否「freeze(僵硬)咗」,以研判黃毓民是否有意圖進行襲擊;又提出考慮到黃毓民以往擔任議員時的一貫行徑,即常於會議廳掟蕉、搶文件等進行議會抗爭,並留意到他的議會抗爭從來「對事,不是對人」,因而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不用入獄亦兼得上訴訟費。
同一宗案件,沒有新證據,就因先後由兩個法官審理,出現截然不同的裁決。當中的法理觀點,本人不掌握,只能從小市民角度去關注:第一,掟杯不中人、對方不受驚,是否不算「意圖襲擊」,大家可以安心掟杯?第二,印象中,一般案件的被告若有前科,往往會成為加刑理由,但今次似乎有另一種說法,是否小惡就不是罪?
與其他刑事和民事訴訟不同,涉及政治事件或政治人物的訴訟,其結果將會牽連到整體的政府管治和社會穩定,但有關案件由排期到終審定讞,往往長達多年,令社會長期處於不明朗的境況。因此,建議司法機構主動就一些爭議性的政治案件,定出一些明確的定罪和量刑指引,避免出現一人一把號的情況,亦好讓公眾特別是政客們分清對錯界線,並能知所進退。
原文轉載自《信報財經新聞》2018年10月04日
原圖: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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