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2014年在特首答問大會向梁振英掟玻璃杯案,昨天高院法官宣佈黃上訴得直,撤銷其普通襲擊罪及兩周的監禁刑期。
全香港人在電視上見證的掟杯案,到底是如何死都拗翻生?大家且聽法官張慧玲的判辭要點:
一、由玻璃杯着地一刻直到之後的2分25秒,梁振英並無回望,他看來是「氣定神閒」而非震驚。
二、考慮水杯的投擲方向、距離梁振英有多遠、加上沒掟中,證據不足夠支持其犯罪意圖,故判黃毓民上訴得直。
蟻民知道,議論法官判案是罪大惡極,小民不敢以身犯險,故特以問題代替質疑,希望法官大人能解大眾之惑:
一、中國人有句話叫「泰山崩於前而色不變」,有此特質的人,看來永遠贏不了官司,對吧?以後大家無論被恐嚇還是被襲擊,有理冇理,真好假好,一定要震騰騰、驚叫、號哭,才會有勝算,對嗎?
二、向黃之鋒掟蛋和向黎智英掟豬雜的市民,都份別被判入獄,反而向特首掟玻璃杯的議員,卻可以罪不沾身,到底是吃得下肚的雞蛋豬雜危險性比割喉玻璃強?還是議員犯法不會與庶民同罪?啊,我想明白了,其實是因為雞蛋和豬雜都掟得中,玻璃杯掟不中,那以後我們掟斧頭,只要掟不中,就沒罪,對吧?
三、香港法例有「普通襲擊」及「刑事恐嚇」兩條罪,前者只要控方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就可以入罪;而後者必須證明受恐嚇者覺得人身安全受威脅才能定罪。此案用的是「普通襲擊罪」,即是說,只要被告有犯罪意圖就有罪。向別人掟一個玻璃杯,大概不會是叫他接住吧?犯罪意圖如此清晰,如果都入不了罪,請問,以後警察學校的教學內容是不是要改寫?所有因「犯罪意圖」被判罪的人是不是統統要平反?
原文轉載自《頭條日報》2018年9月28日
原圖: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