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權力 硬交特首
任意權力 硬交特首

山竹來去,沒留下哀鴻遍野,卻換來多多抱怨。千多棵大樹堵路,東西鐵路癱瘓一天,上不到班的打工仔高喊,政府為什麼不宣布全港停工,即使半天也好;一張數千人擠在大圍車站的新聞圖片,吶喊助威。


民粹沸騰,禾雀亂飛,建制和反對派議員少有的一起罵。建制派議員說,我們早告訴特首應全港停工,她不聽是自討苦吃;反對派更找來李卓人撐場,像過去20多年一樣,左一句打工仔,右一句打工仔,彷彿失業率因此快要破頂。


沒有苦着臉的特首說,早料到會給人罵,市民能消消氣就好,但真的沒有法例可以讓政府這樣做。


神級大狀驚人「發現」


怎想到法律界裏多的是神級大狀,公民黨郭榮鏗議員竟找到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規定,特首可就緊急情況訂立規例,把風暴翌日定為公眾假期。這個便宜可撿得合時適切,因為證明特首講大話。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開宗明義第2條(1)說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誰敢說10號風球不是緊急情況、不會危害公眾安全?既然行政長官可以訂立「任何」規例,那自然包括宣布多一天公眾假期了。


只是,提案者沒說的是,讀下去的條文,相信說了會嚇怕全港好大半人。第2條(2)說,該等規例可規定的事項包括︰對刊物、文字、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等的檢查、管制及壓制;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卻沒說可以規定某些人不進行工作或不提供服務);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等等,刑罰更可訂為終身監禁。


條例更規定,任何規例或依據該規例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即使與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牴觸,仍具效力。驚嚇度比山竹的12級風力強得多。


這條源自九十年代初的法例,相信沒幾個特首會輕易使用,佔中沒用過,旺暴也沒有。可是,以維護公民權利為綱領的公民黨卻質問特首,有市民搭不上公共交通工具,為什麼不行使緊急法例賦予她的權力,令全港停工?一下子為特首掃清引用緊急法例的障礙。


若因為有人上不了班便援引緊急法例解決,那麼用同一法例處理的情況可多着:房屋不夠,可以隨便收回私有土地;食物價貴可以限價;股市崩圍可以停市;宣揚港獨分裂國家的行為,更有理由遏止。反正如郭大狀說,條文中並無訂明範圍有多闊。


民主的要義是對管治者權力的制約。身為民主推手的政黨,硬把任意行使嚴法的權力交給管治者,天方夜譚式的荒誕,相信全世界只香港獨有。林鄭特首理應向公民黨說聲多謝,因為有他們繼續支持,《基本法》23條規定的立法也許用不着了。


原文轉載自《信報財經新聞》 2018年9月21日


原圖:大公報資料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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