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步宣傳的法律及道德責任
偷步宣傳的法律及道德責任

有傳媒指出,劉小麗在正式宣佈參與補選前,與其他反對派人士設宴造勢,更於席間表達其參選意圖。據報道,劉氏筵開十三席,來宴座客在眾多反對派的「大哥」帶領下,叫著支持劉氏的口號,然後劉氏以壓軸的形式出場,高調指要「去馬」。這種民粹叫囂式宴會,恕筆者難以認同。


是次事件的焦點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凡在選舉提名期中公開宣佈有意參選的人,均屬「候選人」。「候選人」必需就其選舉經費作申報,若在無合理理由下不按規定提交申報書的話,即屬犯罪。假若劉小麗於最終申報時只將「正式」公佈參選後的活動作申報的話,將有機會觸犯相關法倒。


不表參選意圖卻作宣傳 為避過開支上限 


實際上,自稱為「小麗老師」的劉小麗早在立法會宣誓一事上已展示其不尊重法律,於罅隙間行事的作風。刻意以極緩慢的語速唸讀誓詞及在過程中加插自己的言論,以示其對國家及《基本法》的蔑視;由數月前劉氏已開始對外界放風聲,有意無意間提及九西一席對反對派「不容有失」,又偕不同政客「落區」宣傳,於街頭巷尾貼上「非選舉」文宣,欲參選之心,已是路人皆知。


然而,劉小麗一直遲遲不宣佈參選意圖,並指有關工作只是地區義務性質,堅稱非屬選舉活動,原因無他,正是因為選舉經費問題。一旦劉小麗於提名期早段宣佈參選,那樣以上的工作都會成需申報的選舉費用。在選舉開支上限的考慮,劉小麗當然不會光明正大表明意圖


人無禮不生、國無禮不寧


由此可見,法治精神和社會道德對劉小麗而言,乃「可避則避」,能靠詭辯包裝脫身的概念。莊嚴宣誓?不了,我有我的戲弄表演。經費上限?只要我不「正式」宣佈參選便可。可是,這如意算盤能否打響,還要看選舉事務處及法庭會否接納這種包裝性說法。

法庭及選舉事務處早有案例指,在判斷「參選意圖」上,會以客觀角度出發,而非單憑個別人士的片面聲明或「正式」公佈。別的不談,劉小麗這籌款晚宴,公開表示其參選意圖,政治宣傳成份已是無可抵賴。

參考本年較早時段的一次補選,有人即使是向黨內表達意願,最終沒有實際參選,該成員亦被選舉事務處視為「候選人」,要求將經費申報。因此,劉小麗的「候選人」身份應在此晚宴中,甚至可能在宴前時段成立。若劉小麗不將是次晚宴的數目申報,便有機會觸犯相關法例。


不顧法理道德 枉稱人師 


古語有云:「師者,傳道授業解惑」。自古以來,老師都應是社會及學生的道德品格典範。然而,若有人自居「老師」,卻於法律和道德的灰色地帶游走,則有違「教德」、難承「老師」稱號。大家別忘了,會出現是次九西補選,起因在於包括劉小麗在內的反對派政客以辱華和不莊重方法宣誓,乃求仁得仁、咎由自取的後果。至今被取消資格等政客仍然諉過於人,不為自己的問題反省。他們值得市民一票嗎?筆者留予看倌思考。

圖片來源: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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