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李慧琼/立法會議員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其中最令港人關注的是法案中將內地稅務居民的定義修改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現時香港居民在內地工作生活,可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去判定他是屬於內地還是香港的稅務居民,這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雙重徵稅的問題。
但是,「安排」並不能保證所有的香港居民都不被納入內地的稅網,正如一些稅務專家所分析的那樣,以下四種情況的香港居民就會被納入內地稅網,並就其境外所得徵收內地所得稅:
一、香港永久居民,任職於內地公司,配偶和子女都在內地生活,永久性住所都在內地,每年在內地逗留超過183天。
二、香港永久居民,未婚,任職於內地,在香港沒有置業,在內地有固定住所,每年在內地逗留超過183天。
三、香港永久居民,退休人士,退休後選擇在內地居住和生活,每年在內地逗留超過183天。
四、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置業,在香港沒有住所,但受僱於香港公司,每天都前往香港上班,下班後返回內地居住。
而在這些受影響的人士中,我們更為關注的是在內地居住的退休長者。所謂落葉歸根,香港長者選擇回內地養老,很大程度上是心繫家鄉。據粗略估計,現時有約20萬長者在內地居住,即使在稅法沒有修改之前,由於他們在內地長期居住,因此他們在境外所得(如股息、物業轉讓所得等)都要按照內地稅制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可以通過每5年出境30天的辦法,保證自己不會被全球徵稅,但這是非常不現實的做法,相信也非立法原意。
因此,我們希望香港政府一定要關注這部分長者的利益,並積極同中央政府溝通解決他們的稅務問題。我們認為,在不修改稅務大法的情況下,可以在「安排」或稅法的實施條例中增加條款,用意是讓在內地生活和工作的香港居民無須就自己在境外與工作無關的所得繳納內地所得稅。我們相信,這將惠及包括長者在內的、在內地生活的香港居民,若此建議能被接納,相信會更加鼓勵兩地人員的交流,更有助於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有利於香港和內地的長遠發展。
原文轉載自《香港商報》2018年9月12日
原圖:大公報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