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陳浩天和FCC不影響香港的人權自由
批評陳浩天和FCC不影響香港的人權自由

本文作者為柯創盛 / 立法會議員、香港群策匯思主席


《基本法》對本港的人權作出了全面和完善的保障,甚至有不少人說,香港回歸後所享有的人權較回歸前更加寬鬆。然而,筆者想強調,人權絕非一個絕對性的概念,權利的背後總是會受到一定約束的。不然的話,倘若人人都擁有不受約束的絕對性權利,社會難免會大亂,喪失秩序,無法有效運作。

保安局在7月中提出根據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行使《社團條例》第8條,擬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後,有反對派分子表示港府是在打壓結社自由;特區政府批評FCC邀請陳浩天演講播「毒」後,反對派也認為港府是在打壓言論自由。筆者認為,這些批評是不公允和主觀的,是只講權利,不講義務和法治的態度,誤以為打着「人權」的旗幟便能夠無法無天。

依據國家憲法與《基本法》,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為維護憲法與《基本法》的全面準確實施,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安全,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打擊一切分裂勢力,依法禁止分裂組織鼓吹「港獨」。故此,基於憲制責任和本港既定法律,特區政府禁止「香港民族黨」一類擺明車馬的「港獨」組織,可謂應有之義,合理合情,有法可依,絕不等於打壓結社自由。正如同禁止非法的「黑社會」社團成立一樣,難道也算是打壓結社自由嗎?試想一下,回歸多年,香港有多少個社團是被禁止成立?基本上沒有,為何唯獨是「香港民族黨」被禁止成立,難道背後是沒有合理理據嗎?我們又怎能夠輕率地以一個個別例子來批評特區政府打壓結社自由?

至於所謂特區政府打壓言論自由方面,我們同樣應該明白,言論自由也不是絕對,某些極端言論是可能觸犯既有法律的。依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和20條,便提及言論自由的約束,包括: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三、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

陳浩天鼓吹「港獨」,其言論的本質是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已抵觸國際社會對言論自由的底線,特區政府作出批評並不損害言論自由。畢竟,言論自由和法治的底線一早存在,特區政府批評陳浩天和FCC,對其他人的言論自由有什麼影響呢?沒有的。正如不去犯法的人,一些刑事罪行的條例有損害他們的自由嗎?法律的存在,本質上就是對個人自由施加一些約束和限制,又有什麼問題呢?

說到底,人權是正當的權力和工具,是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的概念,而非個別少數損害社會大眾利益的人和行為的保護傘,更不是反對派的政治武器。香港群策匯思將於本周日下午在城市大學舉辦「香港人權狀況」研討會,客觀評價香港過去幾年的人權狀況,駁斥反對派的誤導性觀點,歡迎大家出席賜教。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2018年09月07日


原圖:大公報資料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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