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效或者無效的概念去檢視《中英聯合聲明》,其實是掉進一個誤區,甚至可以說是一個陷阱。因為一旦在有效還是無效之間糾纏,以兩者擇一的方法去檢視中英聯合聲明,則無論說有效還是無效,都存在問題,甚至誤導。
聯合聲明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政府、政黨在舉行會議或會談中,就共同關心的問題表明立場,或說明各方就雙邊或多邊問題所達成的協議,以及各自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而發表的聲明。聯合聲明在國際廣義的條約中,其地位和重要性都是較低的一種。聯合聲明固然不及正式的條約,甚至比聯合公報亦有不如。但中英聯合聲明是否有效,跟聯合聲明的地位較低並沒有直接關係,更重要的是決定於聯合聲明的內容。
在中英聯合聲明的內容,實際上是出現過「生效」和「具約束力」等詞。聯合聲明第8 條為:「本聯合聲明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應於1985 年6 月30 日前在北京互換。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但中英聯合聲明的本質,在聲明的第一段落已經講得一清二楚,是基於中英兩國的友好關係,雙方同意如何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而結論就是雙方同意在1997 年7 月1 日,英國把香港交還中國,中國到時重新行使對香港的主權。而為達到這一個目的,中國有一連串的承諾和行動,並表示在過渡期間,英國會繼續管治香港;而為維護香港繁榮和穩定,中國會給予合作。
所以中英聯合聲明的作用和目的,是用來解決香港的前途問題,也就是1997 年7 月1 日的事情。到1997 年7 月1 日,香港順利回歸,中國按照其載於中英聯合聲明附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去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那就萬事俱休。
實際效用止於97 年7 月1 日
而整份中英聯合聲明,對於英方,最主要的就是第2 條,也就是「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 年7 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這個交還,是沒有任何前提和條件的,就算中英聯合聲明留了一條小尾巴——中英聯合聯絡小組。這小組以「聯合聯絡」為名,也不具備英方單方面的權力,而小組在2000年1 月1 日也正式停止運作。所以中英聯合聲明的具體內容,已經說明這份文件,是以解決香港順利回歸而起,香港得以順利回歸而終。所以中英聯合聲明的第8 條指明:「本聯合聲明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至於有效期到何時為止,聲明並沒有註明。但中英聯合聲明是用以解決香港回歸的問題,而不涉及往後特區政府運作之事,而聲明表面的8 條條文,亦無關乎英國在1997 年7 月1 日之後的任何角色(除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所以中英聯合聲明的實際效用,也是到1997 年7 月1日為止。就算把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加在一起,也是到2000 年1 月1 日就完全了斷。所以自此日開始,中英聯合聲明就沒有任何效能。在今天2018年8 月30 日去講中英聯合聲明有效,其「有效」的含義,起碼是發揮效能,那明顯不符聲明的內容。如果真的堅持「有效」,那就必須直接指出哪一條條文仍然發揮效能。
當然,如果認為聲明無效,那又予人把中英聯合聲明撕毁的印象,又不符合中英聯合聲明曾發揮過的效能。所以「有效」和「無效」的形容,都是不恰當、不全面。因為中英聯合聲明,其內涵是為了解決香港前途問題,而不是7 月1 日之後的管治問題。
雖然中英聯合聲明第3 條載有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但這只是中國自己對其方針政策的陳述,而聯合聲明內沒有任何機制,讓英國在回歸後去檢視這些方針政策,又或者表示異議時,可以有何種反應、行動和後果。所以在回歸之後,這些方針政策就是中國自己的內政,英國沒有任何角色。
香港的一些反對派人士,近年不斷炒作中英聯合聲明,目的不外乎又想在香港的政治問題上把英國拉落水。但如果他們翻看34 年前的新聞,當時的親英派得知英國無條件交還香港,曾經潸然淚下。到34 年後的今天,再去炒作當年這份英國無條件交還香港的聯合聲明,只不過把英國政府當年的無奈再展示一遍而已!
原文刊載於《明報》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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