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兩位港大法律學者不約而同在社交媒體平台向前特首、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挑機」,戴耀廷挑戰CY公開討論「港獨」,CY回了一句「戴耀廷先生,你反對港獨嗎?」戴耀廷回覆等於沒答,在此不贅。戴的同事張達明則直入CY臉書、留下洋洋灑灑千字文,質疑CY入稟告鍾劍華及《立場新聞》誹謗是不明白甚麼是「公允評論」,筆者從事媒體工作多年,對此四字特別敏感,特別請教法律界高人與張氏商榷一下。
張達明稱香港法律制度下,「公允評論」可成誹謗控罪的抗辯理由,認為關鍵在於評論者是否真實相信其所說的是有事實根據。然而,法律高人則指出「公允評論」的基礎仍須建基於事實,就算張達明後來指出鍾的「評論」的確建基於部分的「事實」,也不能成為「擋箭牌」逃避誹謗刑責。最佳的例子,是今年年初結案的「葉劉淑儀告鄭經翰及袁彌明」案。
葉劉提告 鄭袁終道歉賠款
事緣南區區議會海怡西選區於一四年舉行補選,時任人民力量主席袁彌明和新民黨成員陳家珮參與競逐,最後由陳家珮勝選。鄭經翰在其網台節目聲稱自己有「內幕消息」,得知新民黨主席、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在該區補選前要求海怡商場大業主延遲公布改建商場為名牌特賣場的消息,以助陳家珮在補選中當選,當中鄭又加入了不少「情節」,把葉劉與商場大業主說成有「枱底交易」,還叫選民不要相信葉劉云云。之後袁彌明又於其Youtube帳戶分享了有關節目,葉劉認為聲名受損,遂入稟告二人誹謗。
結果,鄭經翰與袁彌明向葉劉淑儀提出和解,並確認無條件收回有關針對葉劉淑儀所作出、散播未經核實的言論,對葉劉所引起的一切滋擾、尷尬和不便表示抱歉,並且願作出賠償。鄭經翰案證明,評論就算建基於「部分」事實,所謂「公允評論」也不能成為抗辯理由,更遑論以此為藉口去胡亂誹謗他人。事實上,無論是身為傳媒人的鄭經翰,抑或當時是政團主席及區議會候選人的袁彌明,都不能因為言論自由或政治需要而以「公允評論」作為他們誹謗他人的借口,更不能把部分事實加入大量杜撰或臆測的「情節」,作為所謂的「事實根據」。
從政者不應濫用言論自由
香港並沒有可以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正如煽動「港獨」是違反《基本法》而不是言論自由。傳媒、從政者均有監察的角色,也是言論自由的守護者;法律學者其中一個角色是正確引導社會大眾、莘莘學子正確認識法律,也是法治的守護者,如為了政治或其他目的,扭曲法律的解讀、濫用言論自由、阻礙法治的實踐,只會令人鄙視唾棄!
張達明若真心想維護法治,好應該支持把鍾氏這涉嫌誹謗案拿到有程序公義的法庭去,由法庭公正地作出裁決。現在隔空喊話,反而令人懷疑是否想通過網絡公審,逼使CY放棄為自己討回公道的機會呢!
原文刊載於《星島日報》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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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