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無罪 收錢有理?
「代收」無罪 收錢有理?

泛民政客被揭集體收取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以千萬計的巨款以來,涉事政客及議員的回應無疑令人極為失望,當中出現次數最頻密的回答,就是「代收」一詞。

捲入「捐款門」醜聞的政客中,有人說為社民連「代收」、有人說為工黨「代收」、有人說為真普聯「代收」……一時之間,人人拋出「代收」二字,彷彿就可以成功開脫,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請大家注意,捲入事件的政客中,有五人是現屆立法會議員,當中梁家傑、梁國雄及李卓人三人已承認收錢確有其事,至於毛孟靜及涂謹申就死口不認曾收受黎智英一毫半分。

議員申報制度形同虛設

根據議事規則,立法會議員因為身分關係,收受任何人士或組織一次過逾一萬元實利,或者一年內從單一來源取逾議員年薪百分之五利益,即約五萬元,便須在收款後十四天內申報。這是一個白紙黑字的規定,按道理是無可置疑的。

在捐款門事件爆出後,幾名議員被揭發事前未有申報收受巨款,自然備受各界責難,但他們連日來竟然「不約而同」以「代收」為名,還擺出一副得意洋洋的樣子聲稱毋須申報。試問,這樣又怎不令廣大市民憤怒莫名?
  
在確證收錢的議員中,有人在收錢後不久即為「金主」在立法會義正詞嚴地「出頭」,這些事實都有傳媒報道及當日片段可以佐證;有人則在收錢後一直把巨款暗藏自己戶口八個月,到了收錢事件曝光,才急急腳將相等的金額存入所屬政黨,然後還大義凜然地自稱「代收」。試問,這些做法真的沒有丁點兒問題嗎?令人驚訝的是,在本周三立法會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會議上,當委員面對一句一句的「代收」、「無收過」時,除了要求涉事議員在兩周內回應外,原來稱得上是無計可施。試問,議員申報制度還不是形同虛設嗎?

廉署調查方能找出真相
  
過往泛民議員一直高呼擔任公職人士的行為操守應比白紙更白,但如今他們在暗處收錢卻還厚顏地當作「無事發生」,應是臉皮比腳皮還要厚才對。
  
面對這混濁不堪的渾水,似乎只有寄望廉政公署等執法部門可以認真調查事件,還廣大市民一個公道。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4年8月1日

原圖:網絡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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