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克勤
今個立法年度告一段落,回顧今年立法會其中一件大事,莫過於去年底修改了《議事規則》。修規之後,泛民議員發動的「拉布」沒有以往那麼瘋狂,不過他們還有一招,這一招不是濫用會議程序來「拉布」,而是根本不顧任何規矩。他們肆意在座位上呼叫、站起身來叫囂、擲物,甚至衝擊主席台。簡單來說,他們就是要搗亂議會,不讓官員發言、不讓主席主持會議,用盡一切野蠻的手段把進行中的會議打斷,以達到他們的政治目的。
改為叫囂衝擊主席台
去年修規主要是針對「拉布」,並沒有特別針對非「拉布」的破壞行為,結果今年泛民議員在審議高鐵「一地兩檢」事情上,根本不是審議,而是不斷在搗蛋,甚至極不禮貌地嘗試打斷政府官員發言和離開座位。主席唯一能做的就只有驅逐滋事的議員離開會議廳,若不這樣做便要暫停會議。歸根究柢,搗亂議會沒有甚麼後果,這一漏洞很容易被人利用。
還記得現任加拿大總理杜魯多於一六年時在會議進行期間離開了自己的座位,越過會議廳中間的地堂去到另一邊與一位議員爭論。社會輿論一片譁然,最終杜魯多要公開道歉來平息事件。在傳統的議會禮儀之中,穿堂而過是一種卑劣的行為。也許,反對派看台灣的「政治秀」看得太多,覺得離開座位動粗無傷大雅。反對派口講「本土」卻把優良的傳統議會文化拋諸腦後,再次證明他們只是「講一套、做一套」罷了。
外國議會有停職機制
反對派有一種論調,就是目前的《議事規則》已太嚴厲,不應該設立懲罰犯規議員機制。但事實是否如此呢?我們不妨向外國的議會「取經」。事實上,很多外國議會都有強制議員停職的機制。德國下議院和韓國議會最多可停職三十天,印度下議院甚至可以餘下任期停職。英國下議院和澳洲眾議院則分為初犯和重犯。英國初犯停職五天,再犯停二十天;澳洲初犯停一天,再犯停三次會議,若然再犯則停七次會議。除了停職,德國、印度和韓國的議會更有罰款機制,向犯規的議員罰款或扣減津貼。至於英國下議院,議員停職期間不會獲發薪。
反觀香港的議員行為極不檢點,最多都是不准參加該天的會議;若然更嚴重的,便成立委員會調查。然而,不得參與一天會議的「懲罰」太輕微,而成立調查委員會的成本太高昂,兩者之間沒有任何中間落墨的辦法。也許,我們可以參考外國議會的做法,考慮以停職和罰款作為折衷方案。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8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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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大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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