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明正考慮根據《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香港民族黨」砌詞狡辯,反對派中多人亦指責當局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侵害港人結社自由,有外國政權亦表示關注。
有關言論不難發現是顛倒是非、混淆視聽的把戲。觀乎世界各國法律,結社自由均非絕對,權利必須要在守法的前提下,才能獲得確保。
反對派平日最愛引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就列明: 「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但同時強調,「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至於部分反對派引用的「約翰內斯堡原則」,當中聲稱只有「煽動即將到來的暴力」才可以處罰。然而, 「約翰內斯堡原則」的正式名稱為「The Johannesburg Principles on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即「約翰尼斯堡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自由原則」,原則針對的是言論及信息自由,而非結社自由的問題。有學者更指出,「約翰內斯堡原則」不適用於香港。
香港基本法第27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結社自由。而第42條同時規定了港人有遵守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那我們進一步看,「香港民族黨」的所言所行是否已經超出法律保障的範疇呢?本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明,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的行為,即屬違法。
「香港民族黨」的創黨宗旨明目張膽提出,要「建立自由而獨立的香港共和國,脫離中國殖民暴政」,又表明不排除「武裝革命」的可能。可以說,該黨的運作就是以破壞香港秩序,危害國家安全與領土完整為目的。
該黨召集人陳浩天公開煽動市民支持「港獨」,派發「港獨」的刊物,參與策動各類「港獨」行動,更加與「台獨」勢力過從甚密。凡此種種,無論在任何標準下,都超出了結社自由的範圍,「香港民族黨」應依法予以取締。
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以《社團條例》第8(1)(a)條規定,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是合情合法合理的舉措。
「香港民族黨」已經運作兩年多,「港獨」主張已在社會、甚至是校園中蔓延,造成負面影響。警方今次的行動是「遲來的正義」,特區政府應該依法取締其他鼓吹「港獨」的非法組織,遏止「港獨」歪風。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18年7月25日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遏止「港獨」歪風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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