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六月十三日深夜在Leslie Road 與Sheppard Avenue East 交界處發生的一起交通意外,我家的越野汽車(SUV)被一輛違反交通燈指示的敞篷工程車(pick up truck)猛力撞擊,車頭毀壞不堪,成為廢鐵,幸好我倆和孫兒竟然能夠死裡逃生。很多人留在現場為我們擔任證人,指出工程車司機罔顧「紅燈」的警告,繼續高速駕駛,撞到我們的汽車。當時一個值勤的交通警員也目擊這起意外,對我們說會起訴對方,我們只須出庭作證便妥。
我們雖然大難不死,但魂飛魄散,久久未能回復。我的一節胸骨破裂,非常疼痛,要經過三個月才逐漸復原。孫兒當天負責開車,首當其衝,頸部和肩部都受到強力震蕩,須接受物理治療。老伴由於驚慌過度,呼吸困難,須救護車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如今回憶起來,餘悸猶存。
不知不覺,一年便快到了。五月時,孫兒收到通知,要出庭作證。他由母親倍同前往,以為一切順利進行,將肇事者繩之以法。殊不知,被告對法官說他準備不足,要求延期審判。法官沒有反對,孫兒和他母親空跑一場。
幾天前,孫兒和母親按時再次出庭。被告已在場,但提出訴訟的警員竟然不見蹤影。法官在起訴人缺席下無法進行審判,宣佈案件終止。正在這個時刻,那個警員才露面,但已無濟於事。他没有半點歉意,神情自若。被告亦因此逍遥法外,孫兒眼白白望著他輕鬆地離開,消失在人群中。
我不禁要問,法官為何那麼寬待被告人,理據何在?我懷疑那個警員曾經被人收買,故意遲到,使被告人受惠於法律條文。眾所周知,加拿大有很多律師行,專門處理交通案件,由他們做中間人,替嫌犯出謀劃策,利用法律的漏洞,為顧客解決問題。
這件案件的裁決將會誤導年輕人,使他們不再重視危險駕駛引起的後果,因為法律條文鬆弛,對犯罪者有利。
原圖: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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