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克勤/立法會議員
昨天,社團事務處終於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我說「終於」,是因為這樣的組織早就應該被禁止了。香港法例第一五一章《社團條例》第8條訂明,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某社團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是有權禁止該社團運作。至於「民族黨」為何符合《社團條例》的相關規定,只要看看該黨的網頁就一清二楚了。他們的創黨宗旨是要建立「香港共和國」,簡單來說就是旗幟鮮明地推動「港獨」。一個公然鼓吹分裂國家的團體本身就違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法律根本不可能承認他們的地位,禁止運作亦是理所當然。
給予21天時間申述
由於今次是回歸後首次動用《社團條例》禁止一個團體運作,可能會引起一些質疑,例如會否引起所謂「寒蟬效應」或違反了結社自由、言論自由等等。首先,今次事件純粹針對「港獨」。如果一個團體不認同「港獨」、不支持「港獨」,就絕對不用擔心。其次,即使是聯合國的國際人權公約亦不可能為「港獨」提供保障。事實上,更可能出現的情況是這些「港獨」組織利用國際人權公約充當保護傘,妄想以自由和權利來掩飾自己推動「港獨」的真正企圖。
事實上,政府今次的處理手法已比較寬容,至今仍只是「考慮」禁止其運作,並給予「民族黨」二十一天時間申述。「民族黨」於二○一六年初成立,是第一個打正旗號以「港獨」為綱領的團體。不問可知,這樣的團體不可能獲得正式的社團註冊。但沒有註冊不代表不存在,也並非沒有運作。「民族黨」於過去兩年一直運作,不斷在街頭和網上「播獨」,可謂昭然若揭,政府又豈能坐視不理呢?而且,有了今次的經驗,下次如再出現同類鼓吹「港獨」的組織時,政府便可以更迅速去應對,務求將「播獨」的可能性及其對社會的不良影響減到最低。
政府做法有理有據
也許有人覺得政府小題大做,他們認為「民族黨」不過是「口講口賠」,充其量只是做一些文字宣傳,量他們沒有本事達到「港獨」的目的。這是反對派為「港獨」開脫的一貫說法。
特區政府有責任讓市民正確認識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掃獨」可謂應盡之義。今次政府禁止其運作的做法是有理有據,然後才依足法例進行的;然而,一些反對派人士反而憂慮政府會借法律來「政治打壓」,這種說法是把事情的先後次序倒過來說,一不小心便很容易被他們這種詭辯誤導了。奉勸反對派最好與「港獨」劃清界綫,應該支持政府禁止「民族黨」運作,一起向「港獨」說不!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8年7月18日
原圖: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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