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瘋狂拉布和果斷剪布的激烈較量,「一地兩檢」條例草案終獲通過,順利完成「三步走」立法程序。在「一地兩檢」的立法過程中,反對派先後以法律、經濟、民意和拉布等手段刻意阻撓,但一切其實都是政治化操作,是對「一國」底線及中央對港管治權的挑戰。「一地兩檢」大局已定,反對派繼續安排一些邊緣人物打「爛仔交」,明知無勝算,仍提出司法覆核,企圖借司法程序推翻「一地兩檢」、顛覆人大決定。
根據基本法規定,市民可向法院提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政府及公共機構的決定,但因門檻低,毋須有充實理據,只需繳交1,045元申請費,就可大言不慚指手畫腳,隨時可能令相關政策和項目叫停。司法覆核還可申請法援,是一場本小利大、有賺無賠的政治生意。
近年本港司法覆核案件不絕如縷,由1997年的112宗暴升到2017年的1,146宗,由於個案多,單是決定是否批准都需時甚長,去年只有 16宗獲批受理,有超過四分之三申請仍待審批。濫用司法覆核、浪費法援問題嚴峻,對司法機構和公帑都構成沉重壓力。
「一地兩檢」通過後,短短3日之內,竟有5人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有申請人在遞表後公然向傳媒表示:「我呢次輸嘅機會都99%。」提出司法覆核的目的,不在探求法理,而是志在以司法程序阻礙「一地兩檢」,這不但損害香港的整體利益,更是對法治的傷害,扭曲司法覆核的原意。
根據現行法例,就「一地兩檢」提出司法覆核,須經法院決定是否受理,當中牽涉兩個重要的憲政問題。第一,「一地兩檢」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批決定,具有憲制性地位和不可挑戰的法律依據。香港法庭作為中國的地方法院,不具備對人大常委會的「違憲審查權」,有何權力受理「一地兩檢」的司法覆核並作出裁定?否則,背離了1999年終審法院確立的「人大行為不受審查」的司法原則。
第二,「一地兩檢」涉及「一國兩制」與基本法實施的新情況,香港對「一地兩檢」的法律依據存有疑問,必須提請中央依據憲法和基本法作出解釋,充分體現「一國兩制」下中央與香港的憲制關係。
原文轉載自2018年6月27日《文匯報》
原圖:takungpao
不容以司法覆核顛覆人大決定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