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內地生活港人的投票權
保障內地生活港人的投票權

李慧琼/民建聯立法會議員

期待已久的大灣區發展框架即將出台,為了讓香港人更能把握大灣區的發展機遇,我們早前發表了一份題為「先行先試,落實國民待遇建議書」,又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提交三十二項提案,從不同層面爭取更多有利港人在大灣區生活和工作的措施。


政策協助市民融入大灣區


對此,中央政府同樣積極,相關措施不斷出台:包括在本學年開始為在內地大學畢業的香港學生提供《就業協議書》和《就業報到證》,以方便他們北上工作;在內地工作港人可自願參加住房公積金;在內地的港人子女可在各省市入讀公立學校等。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亦表示會主動跟進,讓更多便利港人在內地生活的措施順利落實。然而,特區政府是否真的已經做好充分準備,跟上形勢?


筆者今天要談的是內地港人的投票權問題。


根據《基本法》第2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投票權的具體規限,則由《立法會條例》第27至31條界定,例如十八歲以上、香港永久性居民等;而對於在內地生活港人的投票權,最關鍵的條文是第28條第(2)款所規定的兩點:一、申請登記時通常在香港居住;及二、填報的住址是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等。讓合資格選民2020年投票


基於這兩方面的限制,長居內地工作以至生活的港人便有機會被剝奪投票權。然而,值得留意是通常居住地址的要求,只是其中一項條文,如果特區政府的施政方向,是鼓勵港人把握大灣區發展機遇,融入國家發展規劃,便有責任確保其他政策法例,予以配合,包括通過修改法例,讓在內地工作生活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保留最重要的公民權利,讓他們可以在不同的選舉中,運用手中的一票支持心儀的候選人。


當筆者提出上述要求時,有不少評論指不應只考慮在內地居住的香港人,而是該考慮所有在海外生活的港人。對此,筆者請局方一併研究,但事情的最大分別是政府有政策協助市民融入大灣區而非其他地區。


在完成修例前的過渡期間,特區政府應及早研究,如何讓在內地工作或居住的合資格選民在二○二○年立法會選舉投票。


原文刊載於《星島日報》2018年6月13日


原圖:大公報資料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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